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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貯存場96-100年檢整重裝作業失當,原能會、經濟部、勞動部及台電公司遭糾正

  • 日期:108-05-08

原能會於63-71年規劃蘭嶼核廢棄物貯存場,自71-85年陸續接收核一、二、三廠等低階核廢棄物,原貯存鋼桶設計為10年使用,卻因為數不少之鋼桶破裂腐鏽,造成貯存問題,台電公司始於96年執行檢整重裝作業。惟查該公司執行蘭嶼貯存場96-100年檢整重裝作業之品質管制未盡周全,經濟部、原能會及勞動部監督不周;又台電公司執行檢整重裝作業期間輻射工作人員全身計測未盡落實,均核有違失。監察院今(8)日通過監察委員張武修提案,糾正原能會、經濟部、勞動部及台電公司。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台電公司執行蘭嶼貯存場96-100年檢整重裝作業之品質管制未盡周全,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有悖;經濟部、原能會及勞動部監督不周,均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公司執行前次檢整重裝作業期間輻射工作人員全身計測未盡落實,影響全身計測劑量數據之正確性,無形中損及工作人員身體安全,進而戕害政府照顧輻射工作人員之良政美意,洵有違失;經濟部身為台電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難辭監督不周之咎。
監察委員表示,本事件凸顯特殊危害作業勞工之健康管理及督導管制機制未盡妥適(諸如健檢規範妥適性、密閉作業空間、粉塵作業場所明確界定、分級合理性及體檢有問題人員洵無依醫囑執行完善追蹤管制機制等),與相關規定有悖,核有未當;前開事實,相關主管機關人員及負責健檢醫院暨實施健檢醫師接受本院詢問時,均認為亟待相關主管機關研謀策進作為。勞動部身為全國勞動業務之主管機關,允應針對特殊勞工作業健檢規範未盡妥適等議題,督導所屬偕同相關主管機關研謀策進措施,以符合政府設勞動部保護、照顧勞工旨意,進而落實保障廣大特殊作業勞工之勞動人權。
調查報告指出,依本院調查所得相關事證,郭考政君暴露游離輻射危害致「白血症」,容難謂與職業疾病或執行職務所致疾病無因果關係(勞保局審查經認因暴露劑量未達標準【暴露劑量並未經確認】)。勞動部身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職業病調查與鑑定之主管機關,允應針對本事件「是否確屬職業疾病或執行職務所致疾病」,依本案調查所得新事實及新事證,審慎參酌「國外歷年針對輻射核能工人癌症鑑定補償之案例」、「各國核能作業勞工癌症風險流行病學調查」及「游離輻射引起職業病認定基準」等資料,本於權責送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重新辦理鑑定,以維護人民之生存、工作及財產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