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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被不當記違規及要求寫自白書而跳樓重傷,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崇明國中、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日期:107-07-12

針對「據訴,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11月6日之『崇明國中國三學生自我傷害事件教育局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涉調查程序未盡周全並有違公平客觀立場等情」一案,監察院於本(12)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崇明國中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高鳳仙表示,崇明國中3年級訂定班規未經班會通過即張貼公布欄實施。該班規訂有10種違規情形,包括上課或午休鐘響未在1分鐘內回座位、午餐鐘響10分鐘內未搬完餐桶、跟老師頂嘴、被老師點名太吵、導師不在不服班長領導等,不論是否有正當理由均記違規1支,累計5支記警告1支,違反該校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定之處罰正當法律程序,該校卻容許及協助執行該班規,即有不當。
高鳳仙說,A生於班規實施後7日內即被記違反班規5支,班長於累計4支時才告知違規,於記第5支時未告知,導師卻於104年10月16日草率將其獎懲單送學務處,A生當日向導師等詢問均未被告知記違規原因,導師未盡告知違規義務亦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核有違失。
高鳳仙指出,A生因被導師移送懲罰與負責午餐水果整理工作而與導師發生衝突,被導師帶至學務處,學務處主任卻未依規定預先通知A生家長,亦未詢問A生意願,即逕行要求A生填寫「事實陳述書」,該「事實陳述書」有「反省檢討」、「獎懲」等欄位,並非事實陳述之紀錄,含有依學生承認違失行為作為懲罰依據之意味,相當於自白書,核有不當。
高鳳仙表示,生活教育組副組長負責協助A生書寫事實陳述書,卻未關心並安撫其情緒,自A生寫完陳述書離開時起至其跳樓為止約有5分鐘時間,未查看其書寫內容,致未能發現其陳述書內容記載「請拿給我媽媽看,我對不起我媽媽,她花這麼多錢在我身上,我是個壞女孩,請你用心栽培哥哥,我們下生再見」等輕生字句,又於A生離去後疏未注意其去向。黃老師於A生跳樓前13秒目擊A生坐在5樓欄杆外花臺之危險區域,並未依規定,當場訓誡A生並勸告其回來或離開,竟與A生短暫停留交談後即逕自離開,致A生跳樓自殺而身受重傷,核有明確違失。
高鳳仙指明,臺南市政府就本案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該報告無訪談A生,亦未針對該校處理程序是否有瑕疵、執行方式是否有當、自白書格式、相關老師是否疏於注意等問題進行檢討,草率認定學校沒有行政疏失,致A生家長質疑該府偏袒學校及誤導社會大眾,斲傷政府公信力,核有違失。
高鳳仙說,根據臺南市政府學校意外事件統計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顯示,該府所轄學校近5年管教衝突事件(受傷、死亡、性別分析)均有上升趨勢,究其原因為何,該府允應重視、釐清,並予積極檢討及改進。
詳細糾正案文如下:
一、崇明國中3年級訂定班規,係由幾位同學討論後交導師康德音打字,未經班會通過即於104年10月7日張貼公布欄實施。該班規訂有10種情形,包括上課或午休鐘響未在1分鐘內回座位、午餐鐘響10分鐘內未搬完餐桶、跟老師頂嘴、被老師點名太吵、導師不在不服班長領導等,不論是否有正當理由,均記違規1支,累計5支記警告1支,不僅不符該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關於態度輕浮或不佳、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不守秩序情節輕微均須經屢勸不聽才可以記警告之規定,且未規定記違規後應通知當事人,違反該校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定之處罰正當法律程序,該校卻容許及協助執行該班規,即有不當。再者,該班A生於班規實施後7日內即被記違反班規5支,班長僅於累計4支時才告知違規,且於記第5支時未告知,康師於104年10月16日將其違規應記警告之獎懲單逕送學務處後,A生於當日向康師及班長詢問,卻未被告知記違規原因,康師未盡告知違規義務亦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草率將A生移送懲處,核有違失。
二、104年10月16日崇明國中發生A生因被記違規5支被導師康德音移送記警告與負責午餐水果整理工作而與康師發生衝突,被康師帶至學務處。依教育部國教署104年1月函令,要求學生書面自省或撰寫事件經過紀錄表應預先告知家長,且應尊重學生意願,不應基於調查事實需要逕行要求學生配合撰寫。惟該校學務處主任陳啟彬未預先通知A生家長,亦未詢問A生意願,即逕行要求A生填寫「事實陳述書」,且該「事實陳述書」有「反省檢討」、「獎懲」等欄位,並非事實陳述之紀錄,含有依學生承認違失行為作為懲罰依據之意味,核有不當。生活教育組副組長許峻杰負責協助A生書寫事實陳述書,卻未關心並安撫其情緒,且自A生寫完陳述書離開時起至其跳樓為止約有5分鐘時間,未查看其書寫內容,致未能發現其陳述書內容記載其想輕生字句:「請拿給我媽媽看,我對不起我媽媽,她花這麼多錢在我身上,我是個壞女孩,請你用心栽培哥哥,我們下生再見」,又於A生離去後疏未注意其去向。黃志偉老師於A生跳樓前13秒目擊A生坐在5樓欄杆外花臺之危險區域,並未依規定,當場訓誡A生並勸告其回來或離開,竟與A生短暫停留交談後即逕自離開。該校處理本事件及目睹A生坐在花台之教師,均未適時關懷及協助A生,致A生跳樓自殺而身受重傷,核有明確違失。
三、臺南市政府就本案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然查該報告無訪談當事人A生,亦未針對該校處理程序是否有瑕疵、執行方式是否有當、自白書格式、相關老師是否疏於注意等問題進行檢討,僅一再強調難認學校有行政疏失,加上報告直指學生家庭結構與互動可能對其情緒與行為造成影響,更導致該生家長質疑該府偏袒學校及誤導社會大眾,斲傷政府公信力,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