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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前校長吳茂昆違法兼職、未依法迴避、涉嫌圖利及侵害專利權,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彈劾

  • 日期:107-07-03

有關「據悉,吳茂昆於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於104年8月在美國設立師沛恩生技公司(Spiranthes Biotech, LLC),販售綬草萃取物製作的相關美容護膚產品;於106年12月向中國大陸取得綬草萃取物及藥物應用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是吳茂昆。但綬草發明專利權在臺灣由東華大學於106年4月21日獲得專利,發明人為吳茂昆、翁慶豐及學生史閎元、謝蕙雯,專利權尚未技轉出去。」一案,經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彈劾東華大學前校長吳茂昆,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今(3)日上午審查通過。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被彈劾人吳茂昆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於104年8月18日與翁慶豐、謝蕙雯、史閎元、歐陽彥堂等5人,向美國加州州務卿 (Secretary of State)申請設立師沛恩有限責任公司 (SPIRANTHES BIOTECH, LLC),營業項目為「研究及發展生醫產品」(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BIOMEDICAL PRODUCTS),於同年9月2日經核准設立。其5人為該公司執行業務股東,均負有管理權限,並實際參與公司委託申請專利事務,且應由全體股東負擔,但先由歐陽彥堂墊付之稅金及辦理專利費用共31,830.78美元,直到106年8月18日才設執行長(chief executive officer),由歐陽彥堂擔任執行長並執行業務。再者,該公司資本總額為1,000美元,5位股東各出資200美元,占總資本之20%,初始利益百分比為24%。被彈劾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關於公務員不得擔任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以及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等規定,核有明確違失。
高鳳仙、楊美鈴說,被彈劾人吳茂昆未經東華大學授權或同意,竟於104年8月25日以東華大學校長名義,將該校申請名稱為「含綬草萃取物的組合物及其醫藥應用Composition containing a Spiranthes sinesis extract and pharmaceutical applications thereof」,且技術內容為「綬草萃取物及其中的單一成分化學分子Sinetirucallol之功效應用」專利之美國臨時申請案(申請號:US62/106,177)及我國專利申請案(申請號:TW104107161),讓與當時為執行業務股東而為負責人之美國師沛恩公司,並於同年9月2日以該公司名義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 Bureau)提出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案【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Published under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主張上開美國US62/106,177臨時申請案及我國TW104107161專利申請案均為其優先權,嗣分別向日本、歐洲專利局及中國大陸申請專利,不僅侵害東華大學之專利權,且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7條關於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圖利本身或他人、知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等規定,核有違失。
高鳳仙、楊美鈴認為,被彈劾人吳茂昆明知東華大學專技委員會未曾針對綬草醫藥應用專利2審查通過推薦申請美國專利或PCT國際申請,且明知其未經東華大學授權或同意以美國師沛恩公司名義提出PCT國際申請案並主張美國臨時申請案為其優先權,使美國臨時案之申請日即成為該國際申請案之申請日,又東華大學之臨時申請案若轉入美國師沛恩公司之PCT國際申請案,依該校規定,臨時申請案及PCT國際申請案之費用均不應由該校負擔,竟於其105年1月22日卸任東華大學校長前25日(104年12月28日),由自己及翁慶豐共同申請該校就美國發明專利申請勞務採購案動支經費新臺幣80萬元,並由其本人親自核准,致使東華大學因不知吳茂昆等人係以美國師沛恩公司名義申請,而於其卸任後4日辦理該採購案,而於105年3月15日匯款76萬6,952元(23,340美元)予WSGR專利事務所,經核已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且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即應自行迴避、第7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等規定,核有違失。(彈劾案記名表決情形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