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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國內金融機構銷售TRF爭議案,糾正金管會未能善盡金融主管機關監督之責,有效監督金融機構強化內部稽核功能,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且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監理效能不彰。另對金管會與中央銀行,未能警覺探究TRF銷售量鉅額變動之成因、未能及時掌握金融商品之交易相關資訊,作為金融監理之參考,報表稽核流於形式,監察院亦提出調查意見促請確實檢討改善

  • 日期:107-03-07

「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金管會已加強監理本國銀行銷售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TRF)業務,惟部分銀行行銷業務違失頻仍,亟待強化管理機制等情。」之調查案,監察院於今(7)日上午召開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林雅鋒委員、劉德勳委員、陳慶財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糾正金管會,並促請該會與中央銀行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林雅鋒、劉德勳、陳慶財指出,國內購買TRF之中小企業家數眾多,單以103年度統計即高達3,400餘家,103年3月起因人民幣貶值導致鉅額虧損,經統計迄106年6月底已到期契約實現淨損失累計高達732.54億元。各銀行103年1月至106年11月累計轉銷呆帳94億餘元,且因應客戶違約提撥備抵呆帳總額高達74億餘元,此等狀況不無影響金融市場之穩定。為瞭解銀行銷售TRF之缺失及主管機關究有無確實發揮監理效能,爰立案進行調查以釐清事實。

 

監委表示,為調查本案經請金管會提供103年至105年期間多次辦理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相關之金融檢查,彙整各銀行之缺失發現,各銀行均存有不同態樣之缺失,單以衍生性金融商品專案檢查發生缺失銀行即高達23家,另董事會會議紀錄缺失亦高達18家,足證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亟待確實檢討改善,內部稽核功能不彰,未能有效查核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制度之持續有效運作。另經彙整發現銀行缺失態樣甚多,單以「有未具備法定資格條件人員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銷售等作業」此項缺失,即高達30餘家銀行有此缺失,然銀行辦理衍生性商品業務歷時多年,竟連此基本銷售應具備條件之規定都無法遵守,此除可看出銀行對於法規遵循度明顯不足,更凸顯金管會過往所為之金融檢查之強度與效度不足,檢查流於形式,缺乏效果。

 

且監察委員表示,金管會100年7月至102年底及103年度對銀行辦理金融檢查發現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缺失,於後續年度再對該等銀行進行金融檢查,尚發現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重複發生相同缺失,顯見銀行並未落實改善。且迄105年度該會對金融機構進行一般性檢查,尚發現仍有5家銀行有由未具備法定資格條件人員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缺失,顯見金融監理效果不佳,且銀行銷售TRF不當之爭議不斷,導致投資人對金融機關之監理效能多所質疑,斲傷政府威信,因此監察院提出調查意見糾正金管會。

 

又監委指出,金管會及中央銀行過往均未統計TRF之交易量,TRF係由數個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店頭衍生性商品,金融機構辦理申報時,係將其分解為買入及賣出選擇權後分別填報,自100年起至102年止,3年間買入選擇權與賣出選擇權之交易量已成長1倍,100年7月當年之買入選擇權與賣出選擇權之交易量分別為78,078億元、77,643億元,然至102年買入選擇權與賣出選擇權之交易量分別上升為157,585億元、159,231億元(詳下圖),交易量增加情形明顯異常,金管會及中央銀行竟未能透過報表稽核系統,發現該等異常現象,並對該等異常增加現象加以分析,未能記取卡債風暴及連動債之爭議教訓,透過系統性之監控及分析,評估金融體系風險可能來源,適時採取適當政策或措施,致未能有效管理銀行不當之銷售行為,並進行相關投資人之保護措施,核有未當。金管會現雖已逐步強化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報表制度,且中央銀行亦以報表稽核為主要場外監控方式,允應落實執行,以強化監理效能。

 

 

95年起買入與賣出選擇權交易量變動情形表

 

 

另金管會針對金融機構銷售TRF進行金融檢查,已發現銀行涉有協助客戶編製不實財務報表及對客戶風險集中度未適當管理等不同態樣之缺失,且缺失事項差異極大,詎該會僅以金融機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未建立或落實內部控制內稽制度處以一次性之罰鍰,因一次性罰鍰有金額之限制,經監察院統計金管會歷次對銀行辦理TRF商品業務處分金額總計為1.04億元,然截至106年11月底各銀行銷售人民幣TRF權利金收入總計高達130.26億元,裁罰金額占權利金收入比率僅0.8%,占比極低,另亦有民眾質疑該會裁罰金額過低,與銀行獲利不成比例,難以達成嚇阻之效。因此監察委員亦提出調查意見,請金管會確實研議應否就金融機構所為之缺失態樣、違規時間、違規數量、對消費者之危害程度等,處以不同之裁罰,以合理反映金融機構所應承擔之責任。

 

此外,監委調查發現金融機構為協助客戶因應人民幣TRF交易所產生之損失,除採轉放款等措施外,亦有相當比例係建議客戶新增選擇權等風險性商品之交易,然該等商品多屬高風險產品,故監委表示,金管會允應強化金融機構辦理該等業務之監理,以確認金融機構是否落實瞭解客戶(KYC)、商品審查分級(KYP)等,以避免日後再生銷售爭議。

 

另因TRF銷售爭議事件延燒迄今,諸多投資人陸續向監察院提出陳情,對此,監委亦提出調查意見請金管會允應持續關注各銀行對於TRF爭議案件之後續調處及仲裁協議簽訂情形,投資人亦宜循相關機制及法定程序,儘速透過公正之機關(構)或單位釐清爭議,解決紛爭;又,有投資人指稱向銀行索取TRF交易文件卻遭推延等情事,金管會除提供必要之協助外,亦應積極研議改善此種資訊不對等情形;此外,監察院據TRF受害聯盟提供之資料,發現部分銀行疑有勸誘投資者虛設公司等情,然調閱金管會相關資料,並未發現該會有將該等情事列入查處,監委亦請金管會應本於權責再予查明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