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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 調查案件數非唯一評價標準

  • 日期:112-02-01

針對媒體報導有關「監察院勞逸不均?監委人均調查件數近兩年創12年新低!」一事,監察院今(1)日發表聲明,特予澄清。

一、監察委員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無關勞逸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監察委員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生勞逸不均問題。

二、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範圍多元,不宜僅憑調查案件數評價其績效
監察委員職權除收受處理人民陳情書狀、發函瞭解、中央與地方巡察、立案調查、提出糾正案、彈劾案與糾舉案,參與相關委員會的審查、運作、調查報告提出後之後續追蹤,以及參與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審計權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運作等等,甚為多元,其中調查案件涉及專業、案情難易與調查作為等複雜因素,自難僅憑調查案件數為監委職權行使績效之評價標準。

三、本院部分委員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人權保障事務之職權行使與工作方法與監察權顯有不同。
本院現有10位委員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除監察委員職權外,另須處理人權保障事務。以111年度為例,我國進行4場人權公約國際審查會議,皆由人權委員分工負責獨立評估意見,並全程與會,與國際審查委員深度交流。此外,國家人權委員會甫成立2周年,相關工作方法仍待積極建置,包括「國家人權委員會撰提各人權公約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及參與國際審查作業手冊」、「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各人權公約結論性意見之落實作業規範」、「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人權陳情及申訴案件作業程序」,以及近期刻正討論國家人權委員會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等,人權委員之職務內容與監察權顯有不同。

四、本院監察委員將持續監督政府、促進善治與保障人權,不負人民所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