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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公務車均統籌調派,非監察委員專用

  • 日期:111-12-12

針對報載監察院未落實立法院決議要求監察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一事,本院澄清此為誤解,說明如下:

一、 監察院公務車輛均依規定採統籌調派方式管理

本院公務車輛調派係依據「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辦理,並準用行政院訂頒車輛管理手冊規定。目前本院計有公務車38輛(小型車輛33輛、中大型車輛5輛),駕駛32位。除首長及副首長座車由專人駕駛外,其餘均統籌調派駕駛公務車輛。

二、  監察院公務車輛係供委員行使職權及全院同仁執行公務使用,非配屬監察委員專用

本院公務車輛係提供監察委員行使職權及全院同仁執行公務使用,除考量人身安全,於上下班時段接送委員外,為利行使監察職權(如中央巡察、地方巡察及調查案件等),監察委員及協查人員需搭乘公務車親赴各地勘查、訪查、約詢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為宣導陽光四法及調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等案件,需親赴各地辦理講習或約詢利害關係人、調查釐清相關事證等;尤其本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109年8月掛牌運作後,為執行法定及各項人權業務,委員及幕僚同仁需至各地訪查、履勘,或邀請行動不便者、身障者、高齡者到院或指定場所提供專業諮詢、參與座談等活動,都需派用車輛前往;且本院檔案庫房設於新北市中和南勢角,離院區甚遠,為配合人民陳情案件或其他調查案件之處理,需往返調卷供辦案佐證暨公文結案歸檔,加以行政單位常需至國庫支付處等單位洽公等,皆需調派公務車輛,以利公務執行。是以,本院首長專用座車以外之公務車均為統籌調派,並無浮濫編列車輛與駕駛人力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