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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參選人(除嘉義市長外)自11月26日起不得再收政治獻金

  • 日期:111-11-25

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至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於本週六(11月26日)進行投票,依規定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最後一天為11月25日,又收受政治獻金後應於15日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故擬參選人於11月25日收到之金錢政治獻金,最遲應於12月12日(12月10日為假日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存入專戶(嘉義市長因重行選舉得收受政治獻金最後一天為12月17日,應存入專戶之末日為112年1月3日),請注意可以收受與存入專戶之規定,避免違法而受罰。

截至111年11月24日止,本次選舉擬參選人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經監察院許可者計2,306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以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除嘉義市長外)於11月26日進行投票,參選人應於112年3月1日(2月26日為假日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前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監察院為方便參選人製作會計報告書、查詢及申報,建置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供使用,參選人有系統操作問題,請來電(02)2341-3183轉171專人為您服務說明。另監察院將依法於受理申報截止後6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公開於「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供查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