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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專章,規範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 建立友善平台,與機關團體協作,共同促進人權改善

  • 日期:110-10-12

監察院院會今(12)日審議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5章之1「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之行使」,共計修正11條條文,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會)於109年8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運作,行使「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之9項職權。人權會之職權,屬於事先預防性質,與相關機關、民間團體、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協力合作,透過對話、座談、訪談、訪視等方式,共同探究現況問題與國際人權標準之落差及其原因,尋求共識及解決方法,提出柔性建議,促成我國人權情況之改善,與國際接軌。
 
為使人權會依法行使職權,合法運用各種合作方式,為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建立友善的溝通平臺,亟須制定作用法,以供依循,而在修法之際,尚應顧及避免與彈劾、糾舉、糾正權等監察職權,有所混淆,肇致外界產生人權會擴權之錯誤聯想。故本次修正監察法,係以制定專用法條之方式,於增訂之第5章之1專章內,制定9條專用條文(第30條之1至第30條之9),並配合修正現行條文2條(第1條、第32條),共計修正11條條文。
 
本次修法,除了確保人權會行使職權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增進人民對人權會之信賴外,並可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所昭示之建立有效、具可信度之國家人權機構原則,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建立普世人權的價值及規範。
 
本次修法重點及效法國際成功經驗所引進之新制,大致如下:
一、明確區隔人權會職權與憲定監察職權之差異,彰顯獨立性與專責性
人權會之職權性質,與憲法規定之監察職權,性質迥異。人權會職權具有事前預防性質,與行政機關立於協作關係,相互合作,尋求問題解決方案,以與國際人權標準一致。憲定之監察職權(糾舉權、糾正權、彈劾權)則是事後監督性質,二者涇渭分明。
本次修法加以明確區隔,特設專章(第5章之1),增訂9條專用條文(第30條之1至第30條之9),以彰顯人權會職權之獨立性及專責性,避免外界混淆,產生擴權之誤解。
 
二、依循聯合國《巴黎原則》之意旨,規範人權侵害事件之調查方法
人權會對於涉及酷刑、歧視及重大之人權侵害陳情事件,為瞭解事實真象,發掘問題,可以先發文,請相關機關、法人及團體說明事實或提供資料。必要時,才會由人權會委員或派員至現場調查,而且必須先以公文通知,公文上必須敘明調查之目的與範圍。
上述人權會之調查作為,目的在於改善人權侵害問題,並非追究公務員個人或機關的違法失職責任。因此,人權會之調查,並無強制力,相關機關、法人及團體可以因為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基於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提供資料或配合調查。此與具有高度強制力之監察調查,性質上截然不同。(第30條之2)
 
三、師法澳紐實施之全國性訪查成功經驗,引進系統性國家詢查制度
澳洲、紐西蘭等國針對國內一再發生之人權侵害事件,或者具有普遍性、制度性之重要人權議題,採行系統性、大規模的全國性詢查方式,訪談受害者或相關人員,大量蒐集資料,發掘問題,尋求解決方法,提供政府及國會立法之參考。
上述工作方法,謂之系統性國家詢查(National Inquiry),行之有年,成效卓著。本次修法,予以引進,明定人權會可辦理「系統性國家詢查」,透過公開徵求人權受害者,或有可能遭受侵害者,進行系統性訪談或舉辦座談會、焦點團體對話等大規模詢查,蒐集資料,彙整分析,探討國家人權政策問題,喚起全民之人權意識,促進政府機關自發性改善人權問題。(第30條之3)
 
四、 建立符合國情之監測機制,持續敦促政府機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
監測(Monitor)是各國國家人權機構監督政府機關是否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之方法,明定於國際人權公約或人權文書。監測機制之內涵,包括建立人權指標、受理申訴案件、進行案件調查等面向。監測之手法包括問卷調查、座談會、訪談,要求機關提供公務統計資料等。
人權會為了持續性、非個案式地監督政府機關對於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之落實狀況,使各個領域之人權狀況,與聯合國人權規章無落差,接軌國際,將監測機制納入本次修法,予以法制化,作為實施依據。(第30條之5)
 
五、未納入前次草案具爭議性條文,期儘速完備人權工作之法制基礎
本次修法主要係針對人權會9項職權之實質內涵及行使程序,制定專用法條,俾供遵循,以及取法澳紐等國之成功經驗,引進新制。相較於109年9月1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110年1月12日撤回),本次修法未再納入具有爭議性條文,諸如人權會得就陳情事件進行調解、得對重大人權侵害事項聲請釋憲、得對私人無正當理由之拒絕調查行為進行裁罰、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等規定。
我國歷經20餘年的努力,才成立了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之人權會,這是政府與民間齊心合作的成果,應該加以珍惜。人權會9項職權的行使,必須有完備的法制基礎,作為後盾,才能獲得人民充分的信賴、政府機關高度的尊重與協力,真正實現促進及保障人權的使命。本次修法,期能早日完成三讀程序,以不負國人殷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