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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押人取供、擔任訴訟代理人,監察委員楊芳玲、高涌誠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09-03-2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有公開不利於被告之心證、以交保和威脅押人方式取供及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之情事,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本(109)年3月2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楊芳玲、高涌誠提案,彈劾何宇宸,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何宇宸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 桃園地方法院何宇宸法官擔任該院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案件之受命法官,以預斷並顯露被告共同犯罪之心證,又以脅迫押人或利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不正方式取供,經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何宇宸法官就該案之審理,應予迴避。經法官評鑑委員會勘驗開庭錄音後,認何宇宸法官有公開不利於被告之心證、以交保和威脅押人方式取供之情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8條、第273條及第287條之2等規定,並有牴觸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12條等規定之違失,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職務規定,侵害被告之權益,情節重大。

二、 另何宇宸法官於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民事案件,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違背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之義務,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又何宇宸法官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為簡易案件,言詞辯論高達10次,扣除暫停訴訟期間耗時將近2年最終和解,耗費司法資源,不符比例原則。且何宇宸法官於該民事案件審理期間,另提偽造文書刑事自訴案件,二案審理過程法院拘提被告、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等作為,客觀上造成民眾認為何宇宸法官以刑逼民、利用法官身分施壓並影響法院偏袒自己人之印象,又原告何宇宸與被告和解條件,何宇宸同意於刑事自訴案件連續二次不到庭,俾承審法官為自訴不受理判決,犧牲國家刑罰權。就何宇宸法官前開違失行為綜合評價,足認其對於法官職務之內涵及重要性並無正確認知,且嚴重違反法官於職務內、外均負有致力維護及提升法律制度公信力,並應避免危及民眾對司法獨立、公正、中立形象信賴之義務。

 

綜上,被彈劾人所為,核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條、121條第1項、第154條、第273條規定、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5條、第12條、第18條、第2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並已構成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法官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