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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局前局長鹿潔身、機務處前副處長柳燦煌及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等人,因107年10月21日臺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新馬站前出軌事故,造成18名乘客死亡及2百餘人受傷案件,監察委員李月德、方萬富、江明蒼、陳慶財、章仁香針對相關違失人員提案彈劾

  • 日期:109-03-10

107年10月21日臺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14:49自樹林站開往臺東站,因列車動力時有時無及停留軔機作動,司機員在八堵站起43公里處擅自關閉ATP,關閉後未通報,亦未依規定重啟ATP,嗣列車以141km/h之高速進入新馬站月台前曲線半徑306公尺彎道處,造成8節車廂全數出軌,其中4節車廂傾覆,18人死亡、2百餘人受傷,財務損失初估約新臺幣9.58億元以上,監察院於今(10)日審查通過提案委員李月德、方萬富、江明蒼、陳慶財、章仁香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審查全數通過鹿潔身、柳燦煌、吳榮欽等3人彈劾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李月德、方萬富、江明蒼、陳慶財及章仁香均表示,被彈劾人鹿潔身久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各階層職務,並經栽培拔擢至局長一職,惟在大里事件之重大行車事故後,猶仍未記取教訓,體認ATP及其遠端監視系統對行車安全之重要性,善盡指揮監督之責,且由任職臺鐵局之資歷觀之,亦應深知該局組織文化對行車安全之必要性,然有關本次事故係因該局於行車安全之組織文化、設備保修、程序操作、人員訓練、駕駛環境等各項長期以來之缺失,在多重構面防護同時失效狀況下,諸多間接原因接續或同時發生之情況下,終於導致事故的發生,顯見鹿員於任職局長期間就應建立完善人員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單位橫向整合等職責,有疏於指揮監督之失。

 

被彈劾人柳燦煌為本案電聯車辦理採購之機務處副處長,其於102年1月10日至21日間召集技術資料檢討會議審定初驗程序中之「整備測試」所列「通訊系統相容測試程序書」(文件編號DAR-TEMU-TTST-0211)時,疏未審查日車公司提供之測試程序書僅將列車防護無線電(TPRS)及行車調度無線電話(TDRS)列入檢查程序,而未將購車規範10.17.1.A、車上臺功能(18)之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查項目及標準,復疏未注意而審定同意上開測試程序書,以致列車進行檢測時,未能檢驗測試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且未連接乾接點之情事,即投入整體載客營運,顯見柳員有未能依規所定執行其職務之失。

 

被彈劾人吳榮欽身為綜合調度所所長兼本案電聯車試車計畫專案小組成員,未於臺鐵局傾斜式電聯車136輛購案測試檢討報告會議,將所轄ATP遠端監視系統是否合乎本案電聯車購車規範內容一事列入缺失改善研討項目,致未能發現本案電聯車之ATP遠端監視系統未能有效作動;且吳員對於本案電聯車營運以來司機員通報ATP故障高達6百餘筆,而調度臺ATP遠端監視系統竟未同時發出警示聲響之情,亦疏未察知細究,以致迄本次事故,均未能發現本案電聯車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之事實,顯見吳員有未能依規所定執行其職務之失。

 

5位提案委員皆表示,被彈劾人鹿潔身、柳燦煌及吳榮欽等人所為上述種種過失,終致發生本案重大死傷之行車事故等情,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已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於本年3月10日審查通過,已將相關被彈劾人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