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營事業與泛公股事業董事長及公營事業企業工會準用行政中立法相關疑義 監察院請銓敘部通盤考量

  • 日期:109-02-06

「據訴,有關台灣自來水公司(台水),疑利用公家資源,如印製文宣品等,為特定候選人助選,又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台船)、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油),甚至要求員工攜眷出席特定公職候選人之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及後援會餐敘;另台水公司董事長、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台車)董事長,擔任特定公職候選人之競選職務」等情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9年2月5日聯席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江綺雯、仉桂美提出之調查報告。

 

調查意見有三點,請銓敘部參處:
一、 台水公司魏董事長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6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準用該法之規定,該法第5條第3項明定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第9條第1項第1款明定不得為支持特定之「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或散發宣傳品,其雖自108年9月1日至11月17日止兼任總統擬參選人蔡英文之彰化縣競選總部主任委員一職,另於108年11月初在員林幫民進黨籍陳姓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輔選場合發放印上彰化縣政府廣告字樣之袋子(袋內裝有敬老重陽金三六九之文宣扇子及印有台水公司字樣之文宣筆),惟因發生時點在108年11月18日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等公職候選人正式登記前,銓敘部認為尚無行政中立法所稱公職候選人之存在。然擬參選人之競選活動既已展開,公務人員亦已為行政中立法所不允許之行為,卻僅因擬參選人尚未正式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而無從處置,形同法律漏洞,銓敘部允宜通盤考量如何補漏。


二、 臺灣石油工會第六分會於108年11月5日發出「108年感恩各級幹部餐敘調查回條」所載事由「配合總會支持『小英後援會』餐敘」,該分會阮常務理事發現會務人員誤解其意後,緊急更正調查回條,並於隔天(6日)重新發出調查回條,11月13日舉辦餐敘目的係因該分會3度獲得績優工會且阮常務理事將卸任,故宴請分會各級幹部,餐會中並無中油公司主管以上人員與會,且中油公司亦無支應任何經費。另台船企業工會在假日(11月16日)強制工會幹部本人及其一定人數眷屬參加「2020蔡英文總統高雄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據該工會表示其係自主運作,且往例亦有支持不同黨籍候選人之情形。銓敘部認為工會人員非屬行政中立法適(準)用對象,則上開2個工會之行為,尚非行政中立法規範之範疇。惟由於中油公司除董事長及總經理外之員工皆為石油工會會員,台船公司除各級業務行政主管外之員工皆應加入工會為會員,多數員工有公司本職及工會會員之雙重身分,如何避免公營事業經營者規避行政中立法而間接透過工會組織動員來支持特定候選人,銓敘部允宜通盤考量。


三、 台車公司蔡董事長對於媒體報導其擔任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海外後援會執行長一事否認之,另其至越南、澳洲海外後援會會場站台輔選一事雖未否認,惟表示係利用個人休假及自費前往,未使用公司資源及職銜。銓敘部雖認為台車公司董事長係代表民營之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出任台車公司之董事,則該董事長既係代表民營公司,而非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台車公司董事長自非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9款所定準用對象,且後援會相關職務亦非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3項所稱「競選辦事處之職務」。惟經濟部表示由於台車公司董事長依行政院函示須報該部核定,故台車公司係政府間接控制其人事之事業,其是否準用行政中立法,尚待釐清,且為審慎計,該部已請蔡董事長應辭去相關競選職務(但其表示未接任)。台車公司性質上為經濟部間接投資事業,其董事長是否為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9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之判斷標準究以政府持股多寡或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基準?銓敘部為行政中立法之法制上主管機關,允宜為明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俾利相關機關(構)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