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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陳師孟請辭 並自109年2月1日生效 院長張博雅頒發二等服務獎章並致贈紀念銅盤留念

  • 日期:109-01-31

監察院監察委員陳師孟請辭,並自本(109)年2月1日生效。陳師孟委員服務公職計20餘年,張博雅院長今(31)日代表監察院,頒發二等服務獎章,並致贈紀念銅盤留念,感謝陳師孟委員於監察院2年期間之服務,場面溫馨。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院監察委員陳師孟經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自107年1月29日起任監察院第5屆監察委員。陳師孟委員提出請辭,業經總統109年1月21日華總一禮字第10900007720號令:「監察院監察委員陳師孟業已請辭,予以免職。此令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