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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使用者搭乘公車承擔意外風險 監察院促請交通部及衛生福利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08-09-12

近來輪椅使用者搭乘公車意外頻傳,或自斜坡板摔落,或公車行駛期間突然急煞,致從電動輪椅上摔落,髖骨斷裂;或司機未協助繫上安全帶,導致3根肋骨斷裂;此外,還有更多輪椅使用者在搭乘公車時遭受拒載等不友善對待。監察委員王幼玲調查後指出,部分駕駛員並未切實按照相關標準作業程序服務輪椅使用者。且目前核准上市的輪椅,尚無通過國際標準可用於機動車輛上使用,讓輪椅使用者擔負極高的風險。監察委員要求交通部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有責任與義務提供安全的無障礙公共運輸,必須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交通部為打造無障礙公車環境,近5年(103年至107年)已編列預算合計新臺幣(下同)42億元,補助購置無障礙公車(含低地板公車及通用無障礙大客車等)共計2,075輛(含國道客運、一般公路客運及市區客運)。惟截至107年底止,全國無障礙公車之比率僅約45.79%。其中,一般公路客運與國道客運之無障礙公車比率僅約9.50%與8.79%,顯示只有少數的業者與路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輪椅使用者無法利用大眾客運行經跨公路或省道。
 
而無障礙市區客運多集中在直轄市等都會區,例如臺北市無障礙公車比率占83.9%、臺中市占73.41%及新北市占56.68%;反觀臺東縣、新竹縣、苗栗縣及南投縣之低底盤公車數卻分別僅有2輛、3輛、4輛、4輛,甚至有比率僅9.68%,而新竹市及屏東縣所占比率亦僅19.18%及16.06%,城鄉差距非常明顯。鑑於國內身心障礙人數逐漸增加與高齡社會的來臨,為滿足行動不便等弱勢族群在「行」方面的權利與需求,公路公共運輸之無障礙服務量能亟待提升。
 
監察委員王幼玲進一步表示,該案調查過程中,特地邀請相關客運業者與駕駛員辦理座談會,以了解相關法令規範在實務執行上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客運業者與駕駛員均表示,他們非常樂意服務輪椅使用者,然而駕駛員服務輪椅使用者上下車時,要付出時間跟風險。尤其尖峰時間影響更大。與會的駕駛員特別提出地扣與安全帶不實用,使用時需要拆裝,以及站牌位置與公車停靠區設計不良,違停與違規占用情形太多等問題,並強調駕駛員也需要勞動尊嚴。監察委員王幼玲呼籲各交通主管機關應正視客運業者及駕駛員於實務執行上所面臨之窒礙問題,研議他們與輪椅使用者所提出的建議事項,妥謀因應對策,並採用獎勵方式以協助駕駛員用便捷且安全的方法服務輪椅使用者,保障弱勢乘客的權益。
 
監察委員王幼玲並指出,輪椅如欲作為行駛中車輛座椅使用,國際標準ISO 7176-19已規定輪椅的設計要求、性能要求及其相關測試方法等。符合該標準之輪椅可提高乘坐者安全緊固程度,及提高乘坐者在行駛機動車輛裡的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並已依ISO 7176-19,公布國家標準CNS 14964-19,作為輪椅於移動載具上的動態安全性能,可供國內輪椅業者參考依循。惟查衛福部目前核准上市的輪椅款項,尚無廠商宣告可用於機動車輛者。縱然ISO 7176-19及CNS 14964-19亦稱:「輪椅不符合本標準時,亦不可限制輪椅使用者接近或利用該機動車輛運輸工具之可利用性。」
 
然而,當輪椅置於行駛中的車輛時,若輪椅使用者未選用合格的輪椅與安全束縛裝置,在遭遇緊急煞車或車禍事故等狀況時,將可能對輪椅使用者造成極大的衝擊與傷害。因此,監察委員要求衛福部應鼓勵國內輪椅業者開發或引進安全之車載輪椅產品,與一般地面使用之輪椅作出市場區隔,以保障輪椅使用者搭乘公路公共運輸機動車輛之安全。
 

各直轄市、縣(市)無障礙公車數量一覽表
 
  公車數 無障礙公車數 比率
公路
客運
一般公路客運 3,210 305 9.50%
國道客運 2,173 191 8.79%



臺北市 3,552 2,980 83.9%
新北市 2,433 1,379 56.68%
桃園市 798 372 46.62%
臺中市 1,561 1,146 73.41%
臺南市 372 174 46.77%
高雄市 1,021 473 46.33%
基隆市 153 68 44.44%
新竹縣 31 3 9.68%
新竹市 73 14 19.18%
苗栗縣 17 4 23.53%
彰化縣 35 21 60.00%
南投縣 11 4 36.36%
雲林縣 17 12 70.59%
嘉義縣 30 18 60.00%
嘉義市 94 27 28.72%
屏東縣 137 22 16.06%
宜蘭縣 125 74 59.2%
花蓮縣 17 16 94.12%
臺東縣 8 2 25.00%
澎湖縣 60 18 30.00%
金門縣 84 26 30.95%
連江縣 38 - -
小計 10,667 6,853 64.24%
合計 16,050 7,349 4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