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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祥 監察委員

陳永祥
陳永祥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12.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3/04/30103年劾字第6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103年3月3日經政府組織改造改名為科技部)前副主任委員謝清志,同時身兼台南科學園區減振工作小組召集人(90年5月18日)及減振工程採購案評選委員會召集人(91年9月23日),與鴻華公司負責人許鴻章原為舊識,未能主動迴避,亦未自我約束及嚴守分際,卻於採購期間往來密切,確有可議。謝清志藉減振工法創新之不實理由,排除第一階段「減振工法規劃技術服務案(規劃標)」之廠商資格限制,造成鴻華公司有利條件,並順利得標,再假借專利權等不實理由採限制性招標,將第二階段「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統包標)」與鴻華公司獨家議價,不但預算嚴重浮編,其中材料單價浮編3.93~5.71億元,且藉三次議價不成而調高預算、底價及超底價決標情事。鴻華公司不但不具工程設計及施工資格,且毫無工程實績與經驗,公司資本額僅500萬元,順利總攬規劃標及統包標,得標總金額高達80億9,486萬元,謝清志復任由鴻華公司得標後旋即將全部工程違法轉包,牟取不法利益34.84億元,並發現設計錯誤、偷工換料、減振效果不彰及衍生嚴重履約爭議,爭議金額竟高達55.87億元。綜上,謝清志利用職權,特意曲護有利鴻華公司,減振工程弊端連連,嚴重損及政府權益及形象,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核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相關子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13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監察法第26條規定等,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9/10102年劾字第13號南投縣縣長李朝卿為萬○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李朝卿投資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杏○公司)的股數佔33.9%,顯已超過法定上限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兼業之規定。又南投縣政府近年來辦理該縣多項災修工程及採購案,均發生弊端,南投縣政府縣長李朝卿、工務處前處長曾仁隆等,於97年至98年間利用限制性、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等方式辦理工程招標,收受廠商之回扣新台幣(下同)779萬元;縣長李朝卿、工務處前處長黃榮德、縣長室前簡任秘書張志誼、工務處土木工程科前代理科長李中誠等,於100年至101年間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收受廠商之回扣948萬元(其中曾仁隆分得回扣30萬元、黃榮德分得回扣60萬元、張志誼分得回扣80萬元、李中誠分得回扣60萬元,四人於偵查中均已繳回貪污所得);李朝卿於99年間收取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皓○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946萬元;李朝卿於99年間收取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68萬元;李朝卿於101年間收取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80萬元;李朝卿、張志誼等於100~101年間收取該府觀光處小型工程之回扣共45萬元、於100年間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於101年間收取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之回扣50萬元,以上合計約3,143萬5,000元。綜上,李朝卿等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3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5/09102年劾字第2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營建組組長鐘文傳,藉職務之便,違法洩漏「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七星園區)放流管工程」外聘採購評選委員名單予有意投標之特定廠商,且恣將車輛租賃費納列工程項目發包,藉以要求承包廠商提供工程用公務車(含油料、過路費等)及司機,甚而調用廠商所僱女性司機協助包括招標作業等機敏公務在內之行政作業;投資組組長王宏元受理轄管園區廠商申請「創新技術研究發展產學合作獎助計畫」且出任審查委員,卻未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與該廠商負責人間資金往來頻繁曲折,且未詳實評審所提計畫內容即率然同意獎助,有虧審查委員職責;局長楊文科對所屬鐘、王兩員違法失職行為,事前怠忽監督防範,事後包庇縱容不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經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9/03101年劾字第18號蘇嘉全歷任地方及中央政府農地管理之最高業管首長,卻藉特權方便,於其妻名下坐落屏東縣內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以及剩餘土地等均未供農業使用,2層農舍建築及內裝設施,均係供別墅自宅使用;另擅自在農牧用地興建祖墳,且部分侵占公有土地。上開二件土地非法使用,蘇嘉全執法知法而違反法令,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第17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4/03101年劾字第4號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經理蘇金龍、工務課課長林正旺、工程員劉中安等3員,負責經辦自來水管線工程,利用職權以浮編單價及提高底價方式,配合廠商進行圍標,收取回扣及不正利益,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7/12100年劾字第17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副研究員周吉村於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四)計畫後續混凝土採購案期間,利用職務機會收受廠商賄賂,嚴重斲傷公務人員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3/16100年劾字第6號內政部前部長余政憲將「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及招標文件洩漏予投標廠商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助其得標,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1/11100年劾字第1號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前局長周禮良,負責策劃主導高雄捷運紅橘線建設,卻未依行政院指示審慎評估並落實執行BOT政策,假藉BOT之名逃避政府採購法監督,甚且財務計畫未獲行政院核定前,竟擅專擬議簽訂興建營運合約,將政府巨額採購幻化為政府投資,恣任民間投資人以小搏大,獨攬千餘億元公共工程,迭生弊端訾議,犧牲全民權益,斲損政府形象,且於任內及卸職後收受廠商不當利益及邀宴,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9/07/06099年劾字第9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潘文炎、前天然氣事業部籌備處召集人李正明、前業務處燃氣購運組組長廖惠貞辦理新宇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附約改採優惠天然氣價案,核有違反經濟部函釋要件,逕自同意該公司改採不符天然氣價格規定之優惠天然氣價;立約時未依公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徵信及要求提供擔保品;經濟部重申適用要件後,未依示檢討妥處;積欠氣款攀升時亦未積極催繳、依約停氣或終止合約,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蒙受高達新台幣7億2,165萬餘元之鉅額損失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