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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鉅鋃 監察委員

林鉅鋃
林鉅鋃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2/11/08102年劾字第15號彰化縣政府民政處處長邱士平長期兼任挖仔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自98年起,增加對該公司之投資持股,達該公司股本總額60%,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以及相關投資持股上限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7/12102年劾字第9號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黃龍德、彰化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邵國寧、臺北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張俊寧、豐原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李傳國、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畢家俊,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6/06102年劾字第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呂政燁法官,於擔任該院刑事審查庭法官期間,對於審理之案件,有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侵害被告及告訴人之訴訟權益情事,並損及司法信譽,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1/06101年劾字第24號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及臺中醫院前院長邵國寧、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樂生療養院前院長李乃樞、澎湖醫院前院長李明杰、臺北醫院前行政副院長王炯琅、彰化醫院前放射科主任陳昭安、臺北醫院前麻醉科主任范宇平、基隆醫院前骨科主任李文琳、前急診科主任李芳年、前小兒科主任楊爵源、桃園醫院前骨科主任廖振焜、胸腔科醫師莊子儀、前放射科主任孫盛義、原衛生署新竹醫院前放射科主任李孟儒、前內科主任溫斯企、骨科主治醫師葉敏南、前會計室主任周明賢,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1/06101年劾字第23號為行政院衛生署前技監兼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黃焜璋,明知該署已訂定「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竟未善盡監督職責、違反規範,擅自決行所屬醫院違規辦理醫療業務委外案件,且介入關說臺北醫院及桃園醫院部分具體採購案件,以圖謀廠商獲取不正之利益,並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醫療儀器廠商不當接觸,以及收受有職務隸屬關係者所贈財物,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0/30101年劾字第21號臺北市政府興辦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之權益分配案,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前局長常岐德、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就該權益分配案之規劃、執行與審核,怠忽職守,導致政府權益鉅大損失,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8/22101年劾字第17號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楊豐榮於任職該署及所屬南區水資源局局長期間,與長期投標承做該局水利工程而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商,多次共同出遊國外及前往廠商住處打麻將之不正當往來,又未盡監督之責,帶頭並放任部屬共同與廠商出遊或賭博,有辱官箴而無足為部屬表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8/16101年劾字第15號海軍○○○艦隊○○軍艦上校艦長方自仁多次逾假歸營、不假離營,且有違艦長、副艦長不得同時離艦之規定,渠擅自離艦,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刑確定,嚴重影響國軍形象,核有違失,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101/05/07101年劾字第8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長謝景旭自轄內萬達爆竹煙火工廠於100年4月1日爆炸後,明知該廠災後殘存之爆竹煙火極具危險性,竟怠未依法督促所屬 清點、檢查、封存及扣留,尤率爾指示發函任令該廠業者限期處理,致其急欲變賣而與新北市新興堂香舖負責人擅自僱用違法之貨車載運,肇生該貨車於同年月22日晚間將部分煙火卸貨於該香舖時不慎發生爆炸,釀成4死38傷之重大災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黃德清怠未盡監督之責,致所屬無視該香舖曾有超量囤積、販賣,甚至以拖板車裝填、施放煙火等違法事實,且明知其適逢媽祖誕辰期間,民間信仰對爆竹煙火需求甚殷,竟未加強檢查,毫無取締紀錄,顯縱容業者長期與桃園萬達爆竹煙火工廠有違法妄為可趁之機,致該香舖負責人確實因媽祖誕辰所需,而將該廠部分殘存煙火物品卸貨於該香舖時不慎發生爆炸,終釀成前揭重大災害,危害公共安全及戕害人民生命財產至鉅。經核均顯有重大違失,人命關天,茲事體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3/06101年劾字第3號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貽男藉職務之便,查詢與公務無關之私人資料達134筆,嚴重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並損害司法公信力,有違法官守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9/16100年劾字第21號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資產處前處長劉柏誠,92年間於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龍公司)已違反與臺糖公司所簽訂之土地地上權設定協議書時,未依協議書規定,終止協議書並沒收春龍公司之履約保證金,明知無任何法令依據得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竟特增訂臺糖公司土地買賣交換要點第3之1點,作為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之依據。核渠等所為,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應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及同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月眉廠前副廠長代廠長呂鈺玫,於主持本案月眉廠出售土地初估價格之決策過程,未善盡職責,致土地價格差距高達1億6千萬餘元,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於退休後未滿一年即擔任春龍公司之協理,亦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利益迴避之規定未合。渠等三人,經核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以正官箴。...詳全文
100/05/17100年劾字第1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鍾華審理案件延宕、違法禁止社工人員在訊問現場陪同被安置少年、對依法應保密文件未予保密處理、違法以粗黑體字製作裁定書凸顯未成年少女姓名及就讀學校等事實,審理程序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嚴重斲傷法官形象及司法公信力,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1/11100年劾字第2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卡達RAS GASⅡ公司液化天然氣LNG,該公司前於91年10月11日第498次董事會決議:「評估增造液化天然氣船之可行性」。嗣被彈劾人潘文炎亦於92月2月17日總工程師室後續簽呈中批示:「LNG現貨市場仍未具體形成,新建LNG船仍以配合採購合約為宜。」被彈劾人郭進財亦批示認可。詎潘文炎於92月3月14日代表公司簽訂購氣前約(HOA),同意由賣方負責運送(即Ex-ship,又稱DES)液化天然氣LNG,25年均一運費。未料甫經月餘,潘文炎卻又無視業務單位專業意見,即指示所屬本購氣案改由買方自行運送(FOB)合資方式進行,未經審慎評估,決策反覆。該合資方案之決策迄該公司通知卡達RAS GASⅡ公司止,與另一被彈劾人前董事長郭進財均未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之規定審慎分析評估LNG船運成本,亦未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該公司章程及經理部門應提報董事會工作事項明細表等相關法令規定,事先陳報董事會核轉經濟部核定。此一轉折導致購氣條件重議,延宕購氣契約(SPA)辦理時程達兩年半,其間LNG船價大增,致「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之單位運費,遠高於原與卡達RAS GASⅡ公司議定之運費,造成國庫百億餘元之損失;又前總經理陳寶郎辦理「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明知未來將與得標廠商合資經營船隊,合資條件及契約草案亦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卻未將船運成本之關鍵「船價」等納入招標文件,嚴重影響該公司合資權益。中油公司決策層處理本案,不論運載方式、招標條件、決標機制及合資比例上,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99/08/10099年劾字第12號國家安全局研究委員楊建平前於任職駐巴拿馬大使館參事期間,未能凜於外交人員身分,保持端正品德,潔身自愛,竟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常關係,違法亂紀,有辱官箴。核其所為,嚴重斲傷國家及駐外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9/07/13099年劾字第10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總局長賀湘臺中將,因所屬疑似遭漁船走私業者報復,指示成立「0403專案」,以嚴格執檢造成壓力之方式,偵辦所屬被毆傷案,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顯未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而有濫用裁量權情事,核與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有違;該專案架空原有漁船安檢查緝機制,復未將該專案下達所屬或為必要說明,顯未依法行政;又逕行指派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副局長熊孝煒少將進駐該局所屬第二一大隊指揮、督導執檢查緝,負責該專案全般指揮、督導之該總局情報組組長蔣新光竟於會議中指示違背法令之執檢方式及查扣標準,賀湘臺明知此事卻未予糾正,熊孝煒與會在場亦未對該指示之合法性表示意見,造成第二一大隊暨所屬安檢所、共同執勤單位人員執檢時,措置失據;嗣於安檢查察涉嫌走私魚貨漁船過程,該三人未善盡指揮、督導職責,命令執勤人員依法令及作業程序進行諮詢判定、查緝、扣押及移送,而將走私魚貨放行而流入市面,且未適時移送檢方偵辦及關稅、漁政主管機關依法處分,以致事後難以追訴、處罰,上開三人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9/01/07099年劾字第1號交通部秘書室簡任秘書宋乃午,於任職期間,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多次逾越權限及分際,假借部長權力、機會,濫權指示並洩漏標案之公務機密資料,且多次藉機向民間業者索取、收受餽贈及要求代付房租、餐飲招待等不正利益,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9/22093年劾字第13號為九十年間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組土地科前科長楊伯耕辦理協議價購高雄縣林園工業區內徵收殘餘土地,未查明坐落林園鄉中芸段一0五0之一地號等五筆土地已遭查封登記,即支付價金高達新台幣一千二百餘萬元予所有權人郭簡香,致該部迄今仍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確有重大疏失,並已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6/17093年劾字第10號為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晚間七時許,苗栗縣通宵鎮福源里巨豐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因貨櫃違法儲放鋁粉不當受潮引爆,造成六人死亡、十一人輕重傷,該廠前於八十二年十一月間亦因貨櫃違法儲放發射藥,不明原因致生二死一傷之嚴重災害,其危害公共安全之情節重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前所長范振雄、副所長陳金鐘、前組長陳新福、檢查員鄭文淮,分別負有監督、審核及執行該廠勞動暨安全衛生檢查之責,竟長期怠忽職守,不思檢討勵精圖治遏阻災難之發生,肇致該廠十年間由同樣違反規定之儲存設施再度發生傷亡災害事件,除造成國家社會成本之慘痛付出,救災耗費大量之人力、物力亦難以計數,更嚴重影響周邊環境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渠等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其所為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6/02093年劾字第8號為台北榮民總醫院院長張茂松、秘書室主任易屏東、會計室主任鄭延國等三人,對於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對專款之相關投資亦疏於監督、審核,決策草率,任憑易屏東個人操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致公款遭受巨額損失,易員復乘職務之便挪用侵占公款;嗣主管機關查核帳外帳時,上揭人員竟對該筆經費予以隱匿不報,恣意妄為,事證明確,經核均有重大違法失職,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5/11093年劾字第6號為桃園縣環境保護局前局長呂鴻光督導該縣蘆竹鄉公所辦理「內厝村(南崁溪河川行水區)垃圾棄置場清運工程」(下稱本案工程),未善盡職責,且未依規定成立「垃圾棄置場處置技術執行小組」協助切實執行,並坐視鄉公所各項違法招標、不當驗收及工程延宕等缺失;桃園縣蘆竹鄉鄉長李清彰暨清潔隊前隊長徐傳亮辦理本案工程,任其招標作業,遭廠商圍標及綁標;未依合約規定辦理估驗計價,致工程實際進度未如估驗計價數量,仍辦理六期之計價請款;未依移除工程投標須知,於完工後辦理一次退還履約保證金,逕與得標承商協約分期退還;未依法令善盡檔案管理之責,致相關卷證遺失;以致本案工程嚴重延宕,全數移除遙無期日,核其所為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