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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復甸 監察委員

李復甸
李復甸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3/05/05103年劾字第8號陸軍六軍團542旅前少將旅長沈威志,對於依規定不應處以悔過懲罰之簽呈竟予核准,又未克盡職責,於收受洪仲丘求救簡訊後,草率處理,未能確實查明悔過懲罰之適法性;該旅前上校副旅長何江忠未盡其協助旅長之責,且身為該旅資訊安全長,竟同意士官違反資安規定,以悔過懲罰相繩,更促使所屬加速辦理;269旅前少將旅長楊方漢未盡督導職責,該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悔過)室設置不當、管理人員資格不符、作業程序未依規定、教育訓練紀律鬆弛,肇生洪仲丘死亡案,引發社會震盪,重創國軍聲譽,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7/12102年劾字第9號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黃龍德、彰化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邵國寧、臺北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張俊寧、豐原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李傳國、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畢家俊,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7/04102年劾字第7號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指示並核定辦理「監察院調查案件檔卷清理計畫」,就監察院已歸檔之未逾保存年限及永久保存之調查案及行政案卷逕予抽除並銷毀;亦除未確實監督屬員之依法執行外,尚催促銷毀進度及數量,致監察院檔案一千六百五十四卷之調查案卷部分內容不當銷毀後,因未列銷毀內容清冊致無從查考,嚴重違反檔案法破壞國家檔案制度,並損及監察院監察制度之正常運作,核有嚴重違失。...詳全文
102/06/11102年劾字第5號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任職期間,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保持品格義務,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6/06102年劾字第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呂政燁法官,於擔任該院刑事審查庭法官期間,對於審理之案件,有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侵害被告及告訴人之訴訟權益情事,並損及司法信譽,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1/06101年劾字第24號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及臺中醫院前院長邵國寧、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樂生療養院前院長李乃樞、澎湖醫院前院長李明杰、臺北醫院前行政副院長王炯琅、彰化醫院前放射科主任陳昭安、臺北醫院前麻醉科主任范宇平、基隆醫院前骨科主任李文琳、前急診科主任李芳年、前小兒科主任楊爵源、桃園醫院前骨科主任廖振焜、胸腔科醫師莊子儀、前放射科主任孫盛義、原衛生署新竹醫院前放射科主任李孟儒、前內科主任溫斯企、骨科主治醫師葉敏南、前會計室主任周明賢,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1/06101年劾字第23號為行政院衛生署前技監兼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黃焜璋,明知該署已訂定「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竟未善盡監督職責、違反規範,擅自決行所屬醫院違規辦理醫療業務委外案件,且介入關說臺北醫院及桃園醫院部分具體採購案件,以圖謀廠商獲取不正之利益,並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醫療儀器廠商不當接觸,以及收受有職務隸屬關係者所贈財物,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0/30101年劾字第21號臺北市政府興辦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之權益分配案,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前局長常岐德、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就該權益分配案之規劃、執行與審核,怠忽職守,導致政府權益鉅大損失,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8/14101年劾字第14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柯文哲將開立醫囑及判讀檢驗報告之業務,授權不具醫師身分之內勤人員及協調師執行,已怠忽職責,並違反醫師法第11條、第12條與醫療法第82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以及死後器官捐贈者標準等規定;疏於檢討器官捐贈檢體檢驗結果之判讀機制,且未依據臺大醫院醫療作業常規執行判讀業務;復疏於對所屬勸募小組協調師規劃完整訓練課程,亦未督導考核學習成效,即恣意授權專業經驗尚淺之協調師執行移植手術前置作業之啟動;又廢弛職務,非唯造成受捐贈人及執行醫療業務人員直接之健康危害,且嚴重損及臺大醫院多年建立之醫療口碑與我國之國際形象,違失事證明確且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9/16100年劾字第21號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資產處前處長劉柏誠,92年間於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龍公司)已違反與臺糖公司所簽訂之土地地上權設定協議書時,未依協議書規定,終止協議書並沒收春龍公司之履約保證金,明知無任何法令依據得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竟特增訂臺糖公司土地買賣交換要點第3之1點,作為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之依據。核渠等所為,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應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及同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月眉廠前副廠長代廠長呂鈺玫,於主持本案月眉廠出售土地初估價格之決策過程,未善盡職責,致土地價格差距高達1億6千萬餘元,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於退休後未滿一年即擔任春龍公司之協理,亦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利益迴避之規定未合。渠等三人,經核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以正官箴。...詳全文
100/03/08100年劾字第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唐照明審理該院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三五六七號案件,在未敘明有何事證足資顯示被告具有法定羈押原因下,即諭令被告具保,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1/11100年劾字第2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卡達RAS GASⅡ公司液化天然氣LNG,該公司前於91年10月11日第498次董事會決議:「評估增造液化天然氣船之可行性」。嗣被彈劾人潘文炎亦於92月2月17日總工程師室後續簽呈中批示:「LNG現貨市場仍未具體形成,新建LNG船仍以配合採購合約為宜。」被彈劾人郭進財亦批示認可。詎潘文炎於92月3月14日代表公司簽訂購氣前約(HOA),同意由賣方負責運送(即Ex-ship,又稱DES)液化天然氣LNG,25年均一運費。未料甫經月餘,潘文炎卻又無視業務單位專業意見,即指示所屬本購氣案改由買方自行運送(FOB)合資方式進行,未經審慎評估,決策反覆。該合資方案之決策迄該公司通知卡達RAS GASⅡ公司止,與另一被彈劾人前董事長郭進財均未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之規定審慎分析評估LNG船運成本,亦未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該公司章程及經理部門應提報董事會工作事項明細表等相關法令規定,事先陳報董事會核轉經濟部核定。此一轉折導致購氣條件重議,延宕購氣契約(SPA)辦理時程達兩年半,其間LNG船價大增,致「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之單位運費,遠高於原與卡達RAS GASⅡ公司議定之運費,造成國庫百億餘元之損失;又前總經理陳寶郎辦理「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明知未來將與得標廠商合資經營船隊,合資條件及契約草案亦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卻未將船運成本之關鍵「船價」等納入招標文件,嚴重影響該公司合資權益。中油公司決策層處理本案,不論運載方式、招標條件、決標機制及合資比例上,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1/11100年劾字第1號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前局長周禮良,負責策劃主導高雄捷運紅橘線建設,卻未依行政院指示審慎評估並落實執行BOT政策,假藉BOT之名逃避政府採購法監督,甚且財務計畫未獲行政院核定前,竟擅專擬議簽訂興建營運合約,將政府巨額採購幻化為政府投資,恣任民間投資人以小搏大,獨攬千餘億元公共工程,迭生弊端訾議,犧牲全民權益,斲損政府形象,且於任內及卸職後收受廠商不當利益及邀宴,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9/11/25099年劾字第1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何克昌,自96至99 年度檢察業務檢查發現其遲延案件中有無故未接續進行情形嚴重,其中97年度遲延情形雖經法務部懲處在案,惟仍未有所警惕,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9/10/20099年劾字第16號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其子蕭賢綸肇逃案為關說,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高明哲就上開案件受關說並為人關說,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等規定,傷害司法形象至鉅,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9/01/19099年劾字第2號陳聰明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最高檢察首長未能依法守分,敬慎自持。於陳水扁總統涉貪案調查及其配偶吳淑珍被起訴之時,毫不避嫌出入總統親密友人黃芳彥之私宅聚會;於立法院答詢與建商共餐乙事,言辭反覆;甚且親至已具證人身分之蔡姓建商辦公處所會面;均未誠實面對各界質疑,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及政府形象;又對於黃芳彥出境,亦未能機先防範。廢弛職務,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98/07/14098年劾字第18號交通部長林陵三兼任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董事長,明知航發會以協助發展航空事業為目的,投資高鐵有違章程規定,且因時間急迫,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勢難合法,仍基於配合行政院指示之故意,違背其監督權責及董事職務,指示所屬配合執行,肇致航發會重大損害;事後為使法院准許航發會變更章程,復陳報法院不實事項,意圖妨礙司法正當行使,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