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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美真 監察委員

沈美真
沈美真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3/01/21103年劾字第3號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陳錦俊未善盡監督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責,漠視親民教養院人力配置不足、院長非專任及工作人員缺乏專業知能等缺失,未積極督導、裁罰及改善,肇致該教養院於102年10 月6日爆發院長虐待院生之情事,且長期廢弛職務致未依規定按季查核,亦未依規定陳報衛生福利部;本案於事發後,未落實督導保護案件之調查及處理;渠身為安置個案林○洋之監護權人,卻未善盡監護職責,肇致該個案遭虐情事之發生,均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11/27102年劾字第17號吳淑芳擔任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期間,未落實督導該中心處理彭姓男童一再遭樊姓養母施虐致傷案件,致彭童於101年9月14日遭虐致死,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9/10102年劾字第13號南投縣縣長李朝卿為萬○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李朝卿投資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杏○公司)的股數佔33.9%,顯已超過法定上限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兼業之規定。又南投縣政府近年來辦理該縣多項災修工程及採購案,均發生弊端,南投縣政府縣長李朝卿、工務處前處長曾仁隆等,於97年至98年間利用限制性、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等方式辦理工程招標,收受廠商之回扣新台幣(下同)779萬元;縣長李朝卿、工務處前處長黃榮德、縣長室前簡任秘書張志誼、工務處土木工程科前代理科長李中誠等,於100年至101年間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收受廠商之回扣948萬元(其中曾仁隆分得回扣30萬元、黃榮德分得回扣60萬元、張志誼分得回扣80萬元、李中誠分得回扣60萬元,四人於偵查中均已繳回貪污所得);李朝卿於99年間收取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皓○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946萬元;李朝卿於99年間收取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68萬元;李朝卿於101年間收取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公司)災修工程回扣約180萬元;李朝卿、張志誼等於100~101年間收取該府觀光處小型工程之回扣共45萬元、於100年間收取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之回扣共27萬5,000元、於101年間收取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之回扣50萬元,以上合計約3,143萬5,000元。綜上,李朝卿等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3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10/21100年劾字第22號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專員林芳芳於擔任專員期間,負責督導該處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之處理、列管追蹤及行政管理,明知約聘之兒少保護社工員李幸蓉經驗及專業均不足,未即時導正社工員之評估及錯誤處置,亦未檢視約聘社工督導員傅秀玉之誤判,且未落實案件之處理進度,嗣後發覺案件處遇狀況有疑,又未要求立即進行處理,致未能及時防止本件重大兒虐致死事件之發生;武麗芳擔任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期間,負責綜理該處業務,未善盡監督之責,既未重視社工員之專業訓練,亦未積極處理保護性社工人力不足之問題,且忽視是類人員之人力配置,已嚴重影響兒少保護業務品質及服務能量,漠視兒童人權,有虧職守,導致無法防範兒虐致死事件於未然。渠等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8/09100年劾字第18號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朱蕙蘭、副局長陳如昌、商業科前科長劉美美,長期未落實督導及執行視聽歌唱等行業之聯合稽查業務,未依法稽查裁處轄內「歡喜就好」酒店之重大違規行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前局長黃崇典未督促所屬落實稽查並裁處該酒店違章建築及未依法申報公安檢查,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99/10/07099年劾字第14號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楊炳禎,多年來有召妓行為,甚至於上班時間召妓,長期經營古董交易買賣,且經常賭博,甚至不顧法官身分,與有案在身之被告共賭,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崇高形象,破壞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至鉅。核其行為有違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9/07/13099年劾字第10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總局長賀湘臺中將,因所屬疑似遭漁船走私業者報復,指示成立「0403專案」,以嚴格執檢造成壓力之方式,偵辦所屬被毆傷案,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顯未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而有濫用裁量權情事,核與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有違;該專案架空原有漁船安檢查緝機制,復未將該專案下達所屬或為必要說明,顯未依法行政;又逕行指派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副局長熊孝煒少將進駐該局所屬第二一大隊指揮、督導執檢查緝,負責該專案全般指揮、督導之該總局情報組組長蔣新光竟於會議中指示違背法令之執檢方式及查扣標準,賀湘臺明知此事卻未予糾正,熊孝煒與會在場亦未對該指示之合法性表示意見,造成第二一大隊暨所屬安檢所、共同執勤單位人員執檢時,措置失據;嗣於安檢查察涉嫌走私魚貨漁船過程,該三人未善盡指揮、督導職責,命令執勤人員依法令及作業程序進行諮詢判定、查緝、扣押及移送,而將走私魚貨放行而流入市面,且未適時移送檢方偵辦及關稅、漁政主管機關依法處分,以致事後難以追訴、處罰,上開三人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8/11/16098年劾字第26號行政院主計處前主計長許璋瑤明知總統府會計處辦理國務機要費違法失職情節嚴重,對於審計部多次查明及處理人員疏失之通知,怠延查復或未予處理;總統府前機要專門委員陳心怡,辦理國務機要費相關業務,未盡經手人驗收等責,又擅自銷毀會計憑證;以上2人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98/11/03098年劾字第24號總統府前副秘書長卓榮泰、前會計長馮瑞麟、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及林德訓、前機要專員陳鎮慧,辦理國務機要費相關業務,核有拒絕審計部查核、未善盡指揮監督之責、於支出不當或公款私用時,仍配合辦理,或擅自銷毀會計憑證及將會計憑證攜離總統府等重大違失,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98/04/17098年劾字第8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簡任組長王裕隆,擔任「貝斯特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及「世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