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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以工 監察委員

馬以工
馬以工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3/05/02103年劾字第7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前局長李進誠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且與股市禿鷹集團成員過從甚密,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7/04102年劾字第7號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指示並核定辦理「監察院調查案件檔卷清理計畫」,就監察院已歸檔之未逾保存年限及永久保存之調查案及行政案卷逕予抽除並銷毀;亦除未確實監督屬員之依法執行外,尚催促銷毀進度及數量,致監察院檔案一千六百五十四卷之調查案卷部分內容不當銷毀後,因未列銷毀內容清冊致無從查考,嚴重違反檔案法破壞國家檔案制度,並損及監察院監察制度之正常運作,核有嚴重違失。...詳全文
101/10/30101年劾字第21號臺北市政府興辦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之權益分配案,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前局長常岐德、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就該權益分配案之規劃、執行與審核,怠忽職守,導致政府權益鉅大損失,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8/09100年劾字第18號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朱蕙蘭、副局長陳如昌、商業科前科長劉美美,長期未落實督導及執行視聽歌唱等行業之聯合稽查業務,未依法稽查裁處轄內「歡喜就好」酒店之重大違規行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前局長黃崇典未督促所屬落實稽查並裁處該酒店違章建築及未依法申報公安檢查,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100/01/11100年劾字第2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卡達RAS GASⅡ公司液化天然氣LNG,該公司前於91年10月11日第498次董事會決議:「評估增造液化天然氣船之可行性」。嗣被彈劾人潘文炎亦於92月2月17日總工程師室後續簽呈中批示:「LNG現貨市場仍未具體形成,新建LNG船仍以配合採購合約為宜。」被彈劾人郭進財亦批示認可。詎潘文炎於92月3月14日代表公司簽訂購氣前約(HOA),同意由賣方負責運送(即Ex-ship,又稱DES)液化天然氣LNG,25年均一運費。未料甫經月餘,潘文炎卻又無視業務單位專業意見,即指示所屬本購氣案改由買方自行運送(FOB)合資方式進行,未經審慎評估,決策反覆。該合資方案之決策迄該公司通知卡達RAS GASⅡ公司止,與另一被彈劾人前董事長郭進財均未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之規定審慎分析評估LNG船運成本,亦未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該公司章程及經理部門應提報董事會工作事項明細表等相關法令規定,事先陳報董事會核轉經濟部核定。此一轉折導致購氣條件重議,延宕購氣契約(SPA)辦理時程達兩年半,其間LNG船價大增,致「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之單位運費,遠高於原與卡達RAS GASⅡ公司議定之運費,造成國庫百億餘元之損失;又前總經理陳寶郎辦理「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明知未來將與得標廠商合資經營船隊,合資條件及契約草案亦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卻未將船運成本之關鍵「船價」等納入招標文件,嚴重影響該公司合資權益。中油公司決策層處理本案,不論運載方式、招標條件、決標機制及合資比例上,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98/07/03098年劾字第16號行政院前秘書長劉世芳、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魏哲和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前局長李界木等三人,協助陳前總統,藉政府推動「兩兆雙星」政策之名,耗費新台幣百億餘元公帑,執意購置民間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開發完成而滯銷之龍潭科技工業園區土地,並意圖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抬高價值,三人枉顧法令,違背職務,核其所為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9/22093年劾字第14號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簡任秘書徐儷文、秘書張家華,處理拉法葉艦採購弊案涉案關係人汪傳浦之妻葉秀貞申辦遺失護照補發及授權書驗證,怠忽職責,審查不實,違反法令,嚴重戕害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3/05/11093年劾字第6號為桃園縣環境保護局前局長呂鴻光督導該縣蘆竹鄉公所辦理「內厝村(南崁溪河川行水區)垃圾棄置場清運工程」(下稱本案工程),未善盡職責,且未依規定成立「垃圾棄置場處置技術執行小組」協助切實執行,並坐視鄉公所各項違法招標、不當驗收及工程延宕等缺失;桃園縣蘆竹鄉鄉長李清彰暨清潔隊前隊長徐傳亮辦理本案工程,任其招標作業,遭廠商圍標及綁標;未依合約規定辦理估驗計價,致工程實際進度未如估驗計價數量,仍辦理六期之計價請款;未依移除工程投標須知,於完工後辦理一次退還履約保證金,逕與得標承商協約分期退還;未依法令善盡檔案管理之責,致相關卷證遺失;以致本案工程嚴重延宕,全數移除遙無期日,核其所為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2/01/14092年劾字第2號為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花蓮和平水泥工業區工業專用港興建影響範圍內定置漁業權之補償,前局長尹啟銘因督導失誤、懈怠職責,造成所屬於本案中發生「草率決定定置漁業權撤銷之補償費」、「補償方式及費用計算違失」、「現場勘驗不確實」、「未確實確認受資遣之勞工身分與人數」等重大違失;前副局長何美玥襄助局長綜理局務,並負責督導該局第五、六、七組業務,因未切實襄助局長,致所屬發生上開重大違失;第五組前組長張傳宗於尚未執行現場勘驗以查明個案漁具、船筏、網地、勞工等數量與實際是否相符前,即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主持會議確認補償費,前花蓮縣政府農業局局長趙火明未能切實督導所屬依法處理定置漁業權展延案;上開被付彈劾人之違失行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爰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91/08/26091年劾字第5號尹清楓命案案發伊始,前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劉錦安、軍事檢察官吳榮章等偵辦命案未力求確實,蒐證草率,錯失重要證物保全,刻意隱匿重要跡證,致坐失破案先機,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