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瓦歷斯‧貝林 監察委員

瓦歷斯‧貝林
瓦歷斯‧貝林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7年1月24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7/21109內正0028瓦歷斯貝林委員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將陳訴人之尿液檢體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委託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尿液檢驗,惟該分局卻未察並及時制止該公司未依合約規定,率自銷毀陳訴人之陽性尿液檢體,致陳訴人於訴訟過程中無從複驗,核有違失;又刑事警察局長期對於承作該局尿液檢驗事務委託案檢驗機構之尿液檢體保管情形,未予稽核,亦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109/07/09109內正0025瓦歷斯.貝林委員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陳抗群眾於103年3月24日進入行政院抗議事件失當,造成員警191人及民眾38人受傷,嗣有超過百件民眾控告政府官員殺人未遂案件,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應給付前立法委員周倪安等多人國家賠償在案,本案經媒體及網路大幅報導播放,執行淨空各任務機關復未適時澄清說明,有損警察人員、警察機關及政府形象,洵有違失;內政部警政署督導不周,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109/01/21109內正0001瓦歷斯.貝林委員、高涌誠委員提,行政院對於「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之相關函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背離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徵收應為政府最後不得已手段之法理;內政部要求凡是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擬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案件,一律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後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意旨。另外,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區不符得先行區段徵收之法定要件,內政部卻要求臺中市政府先行辦理區段徵收;該地區都市計畫自99年審竣後,任令展延,遲至108年10月7日始公告發布實施;臺中市政府對於既有發展密集地區之剔除,以及得否改採市地重劃之評估,未盡詳實。又旱溪河道截彎取直涉及人為水道變更工程,經濟部水利署卻未核實審認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俱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1/08109財正0001瓦歷斯・貝林委員提: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辦理「泰安鄉泰安溫泉風景區溫泉管線及取供設施委託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營運」促參案,率爾同意簽約廠商將經營管理權移轉予第三人,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違規期間長達7年7個月;另文化觀光局辦理「苗栗縣泰安鄉公共溫泉管線改善工程」,容任營造廠商未經申請許可即擅自於國有林地架設管線,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移送法辦,該局監督不周,致衍生竊占國土情事,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1/19108內正0042江綺雯委員、瓦歷斯.貝林委員、田秋堇委員提:按WHO對安寧療護的定義,係指對有嚴重健康上痛苦的重度病人,提供積極、整體性之照護,並未限制疾病種類及病程。次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之規定,安寧療護之服務對象為末期病人,亦未限制疾病種類。然健保署制定之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透過給付機制,將安寧療護之服務對象限制於癌症、運動神經元及8大非癌症之末期病人;又病主法已經實施,但對安寧療護之收案條件卻未修訂,致病主法第14條第1項第2至5款之疾病族群仍收案困難,即使符合臨床條件時仍無法接受安寧療護,形成有意願者獲得服務之障礙,侵害病人善終權益,核有違失;另國內8大非癌症病人仍未普及利用安寧療護服務,衛福部應予檢討改進;衛福部掌理醫事品質,然現行委託醫策會辦理之新制醫院評鑑,適用條文僅針對有無提供生命末期醫療抉擇資訊、硬體設備、教育訓練及人力配置設定等基本結構面進行規範,雖醫院需耗費時間整理並準備相關文書接受評鑑,但多數評鑑委員不具備安寧療護專業,且依如此評鑑標準所列評量方法及參考之佐證資料進行評鑑,勢將難以正確評價醫院安寧療護品質真貌,無法確實發現醫院應予改善問題,達成促進醫院持續提升安寧療護品質之目的,核有疏失;衛福部為擴大我國安寧療護涵蓋範圍,已辦理乙類社區安寧,醫事人員接受21小時之專業訓練及實習時數,即可實施社區安寧療護,然安寧療護具高度專業,其品質決定於醫護人員的「人力」及「能力」,在欠缺專業之情形下,取得安寧療護資格之醫事人員未必有能力照顧病情嚴重且複雜的末期病人,故國內目前已取得乙類安寧療護醫事人員資格,但未實際執行業務高達52.2%及71.4%,有心從事社區安寧療護之醫事人員深感挫折,甚至放棄參與社區安寧療護之志向,長遠而言將斲傷我國社區安寧療護品質之發展,顯有未洽,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1/19108財正0028瓦歷斯・貝林委員、陳師孟委員提:經濟部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除高壓智慧型電表讀表系統延宕1年半完成外,低壓部分,以目標100萬戶為例,原規劃於民國(下同)104年完成建置,實際迄107年僅完成23萬戶電表安裝(不含系統),進度大幅落後;99年至101年間驗收合格之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高壓智慧型電表,105年1月起「不良回饋系統」陸續反映其讀表器介面單元(MIU)故障,惟台電公司明知契約規定全數換貨期限為驗收合格日起5年內,倘超過門檻(5%或1%)廠商應全數換貨,卻拖延迄106年7月26日始確認各契約之故障率,並函請廠商依約辦理「全數換貨」(3採購契約故障率超標,共10,850具);依據經濟部能源局98年至99年之「通訊技術測試」,於100年至101年布建低壓智慧電表1萬戶時,未考量既有電表裝設位置多位於通訊死角及頻段限制等因素,於101年率爾斥資2.4億元進行1萬戶之前期布建,無法為後續大量布建所用,致106年另啟爐灶等情,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8/09/05108內正0028高涌誠委員、瓦歷斯.貝林委員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未能體察民眾行使言論自由之權利,以平和方式妥善處理陳抗,卻使用警力過度阻擋民眾陳情,引發激烈反抗後,再以強制力實施保護管束,致生互有人員受傷情事;復於解送民眾偵訊時,未考量其已非屬準現行犯,仍以予以上銬逮捕,因民眾認其不構成準現行犯要件而拒絕配合時,復施以強制力將其制伏及強壓帶上警車,於執法過程均屬過當,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8/07108財正0015瓦歷斯.貝林委員、高涌誠委員提:南投縣政府辦理「日月潭孔雀園土地觀光遊憩重大設施BOT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未審慎評估對周遭環境之原住民文化可能造成之影響,且「邵族傳統領域範圍」與「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畫」二者有別,及該案回饋措施亦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意旨未符,該府未確實審查環評書件且刻意混淆誤導,確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8/07/04108內正0025瓦歷斯.貝林委員提,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於78年間提前終止租約並收回該縣南庄鄉北獅里興段獅頭驛小段944地號土地,惟該所查無本案相關檔案資料及補償地上物相關公文書件資料,苗栗縣政府亦查無該所78年間申請變更編定時之原始申請書附件,故未能舉證已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租地造林契約書第4點約定,於6個月前通知承租人,以及補償其地上物。倘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於78年間提前終止本案土地租約時,確實未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租地造林契約書第4點約定辦理,則有違收回程序,且致使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栗縣政府申請本案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程序有重大瑕疵,對於承租人嗣後得依上開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設定地上權及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益,影響重大,是苗栗縣政府、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未妥善保管本案相關檔案,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7/04108內正0021瓦歷斯.貝林委員、高涌誠委員提,原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於47年至55年辦理該省原住民保留地測量定界期間,未將原屬日治時期「能高郡番界地」並為「高砂族保留地」之現今「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土地納入測量,並據為賡續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總登記;嗣行政院及內政部亦未詳查上開事實,且無視國立臺灣大學前已另取得3萬2千餘公頃之「國立臺灣大學生物源資暨農學院實驗林」而再無使用該等土地之需求,竟於58年間率將上開土地無償撥交與該校管理使用(撥用迄今之使用率僅6.87%),已侵犯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又國立臺灣大學取得該等土地後,先後將部分土地委外種菜及培育菜苗對外銷售以獲取利益,違背公地撥用目的及農場設立宗旨,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6/06108內正0020瓦歷斯.貝林委員、高涌誠委員提: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旨在保障原住民生計,主管機關於變更其土地使用前,自應依相關規定嚴格把關,以確保原住民應有權益。惟本案在「亞洲水泥公司申請租用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土地使用第1次召開協調會」中,政府代表僅強調將保留地租予亞泥公司採礦,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增加當地工作機會,卻未告知原住民於塗銷耕作權後,將喪失繼續耕作及未來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權利,不僅對原住民生存權與財產權有重大影響,更喪失政府保障原住民生計之立場,失職之咎甚明,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3/06108財正0005瓦歷斯.貝林、蔡崇義委員提:花蓮區漁會違反漁會法施行細則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等規定,未派代總幹事逾2年3個月,花蓮縣政府身為主管機關未能即時斧正違法,反同意備查該會違法決議,亦怠於執行漁會法第44至49條所賦予之監督責任,任由該漁會長期違法並行使代理總幹事職權,違失事證至為明確;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明知花蓮縣政府未盡監督能事,卻僅行文提醒該府應盡監督職責,面對地方主管機關消極處理及漁會違法失職一籌莫展,嚴重影響漁會運作之穩定,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8/01/03108內正0002張武修委員、瓦歷斯.貝林委員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執行「蘭嶼低階核廢料對居民長期健康與安全評估及健康流行病學調查先驅研究計畫」過程中,雖已將「蘭嶼居民健康檢查」納入計畫第一期作業,惟該院於計畫遲未獲取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情形下,早已預先知悉該計畫納入健康檢查後仍無法落實執行,但竟未積極採取解決方法,尤其該計畫第一期主要工作目的在於探究原住民地區居民健康檢查法令之相關研析,但最終該計畫竟仍未能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衛福部及執行計畫之國衛院甚消極以此為由,使經濟部於106年6月30日終止計畫,延宕蘭嶼居民健康檢查作業近6年之久,且耗用經費達新臺幣2,860萬餘元,經濟部與衛福部顯有計畫執行督管不力之咎。...詳全文
107/12/06107內正0034張武修委員、瓦歷斯.貝林委員提,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機制自申請單位、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及接受轉診醫院間,均欠缺橫向討論與聯繫機制,多囿於自我範圍內程序,病歷資料未能連通,天候狀況亦未能相互傳達,致無法共同討論及進行醫療決策;且該部於91年建置「空中救護審核機制」,另遠端醫療診視系統早於99年自內政部移撥,卻遲至107年2月1日才發現蘭嶼衛生所的遠端醫療診視系統已損壞無法使用,致無法給予該所基層醫師應有之支持;另疏未就離島地區相關醫事人員辦理特屬於空中轉診之緊急醫療救護訓練等情,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