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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祚芊 監察委員

尹祚芊
尹祚芊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7/23109國正0005尹祚芊委員提:陸軍八堵油料分庫辦理量油放水作業,已知油池內有積存水分卻未依「國軍油料補給作業手冊」規定即時放罄;嗣對D32油池水位異常快速攀升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任令油池水分持續積存;復未依規定每週將人工測量紀錄與「聯測系統」監測數據相互校核,亦未設定合理之系統警報值,致聯測系統無法發揮異常警示功能;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及所屬補給油料庫定期實施之輔檢作業流於形式,均未發現水高異常癥候,外部督導稽核機制明顯嚴重失靈,經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9國正0005)...詳全文
109/07/09109內正0024尹祚芊委員、江綺雯委員、蔡崇義委員提,臺中市大雅區中和六路92-7號農地違章工廠,於108年10月3日發生火災,並延燒至同為鐵皮建築,與火場間隔8米車道,上方設有人字型屋頂之92-6號,經查臺中市政府於104年8月即認定屬新違建,迄發生火災,均未依規定處罰鍰或命其停止使用或拆除;另火災搶救,未諳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第19-2章所述鐵皮建築物災害特性,於92-7號已全面燃燒,92-6號內部無人受困情況下,仍派員入室監測煙熱任務,且未有水線伴隨,造成2位消防員殉職,確有違失案。...詳全文
109/05/19109內正0020尹祚芊委員、楊美鈴委員提,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推動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惟對於服務提供單位至案家服務之實際狀況、品質與申報項目,毫無稽核管控機制,亦缺乏勾稽示警、抽審等措施,均造成實務現況上難謂無服務「衝量」算計之疑慮,嚴重忽略服務使用者受照顧服務之權益與品質;又,該部對於長照2.0造成住宿式長照機構、醫療機構等服務領域的人力流失與招聘困難等,欠缺相關配套,又無研議採取因應對策,以致各服務領域因長照2.0之實施而發生人力失衡短缺、顧此失彼之窘境,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5/19109內正0017尹祚芊委員、張武修委員、王幼玲委員提,衛生福利部於89年頒布「(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組織規程參考基準」及「(縣市衛生所所屬)衛生所員額設置參考基準」,訂定衛生所掌理事項及人力配比,但各縣市衛生局並未足額聘用人員,又派駐在衛生所之護理人員人力遇缺不補,加以國內人口增加及老化,該部近年陸續開辦新興業務,在衛生所業務增加,人力未適度調整下,國內每位公衛護理人員照顧人口數不斷增加,遠高於美國公共衛生護理協會建議之5,000人。明知衛生所業務繁重、人力嚴重不足,卻以地方自治事項為由,未設法促使地方政府適時擴編衛生所人力,亦未強化運用相關計畫補助人力,恣令衛生所人力嚴重不足問題懸而未決,淪為血汗衛生所;又衛生所除核心業務外,非護理核心之公衛任務不斷發展,且範圍廣泛,甚至將具備護理專業之人員運用於諸多行政管理、稽查、行政相驗及採購業務;訂定之「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作業計畫」,由所屬司、署研擬各類對各縣市衛生局之考評指標及評分標準,衛生局則以之設定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之「目標數」。惟目標數之項目超過百項,且內容繁雜,將不合理之目標數,作為不合理工作量之考核機制,將社區預防保健責任全數轉嫁由衛生所公衛護理人員承擔,造成衛生所人員疲於奔命,以目標數為主要工作內容,致力於「服務量」的達成而不論「品質」之提升;復以衛生所護理人員部分之工作內容具備相當之危險性,該部既未建立制度化之保障機制,又對於衛生所公共衛生護理人員認列危勞職務標準一事,未能本於主管機關之職責,進行專業判斷,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4/08109財正0006尹祚芊委員、楊美鈴委員提:國內稻作面積占總耕地面積1/5以上,農民從事稻作栽培者超過1/3,農委會10餘年來投入超過新臺幣1700億公帑,仍未能健全稻作產業體質及產銷平衡,其中108年度相關經費已占農發基金支出達86%,嚴重影響業務發展及平衡性,並衍生公糧儲備達到安全存量3倍(96.8萬公噸)、倉管費用逾3億等問題,顯有嚴重違失;此外,該會依據「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所公告之數量及價格,每年涉及百億以上收購金額,更需兼顧國內供需、市場價格、生產成本及穩定民心,顯屬公共利益及人民基本權利範疇,卻缺乏法源依據,況近年收購價量之調整更存有非專業考量之情形,該會實有檢討之必要;另該會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直接給付/繳交公糧雙軌制,迄今仍未達政策目的,亦未有效改變國內以產量為導向之栽培模式,公糧收購負擔顯有惡化之虞,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9/01/21109內正0006尹祚芊委員、王幼玲委員提,衛生福利部規劃建置之精神照護資源已接近每萬人口精神病床10床之目標,但部分精神病人抗拒、不願意或無法至醫療機構就醫,而有接受居家醫療之需要,惟現行衛生體系雖已介入提供關懷訪視,但未能有效整合就醫、就業、就學及福利相關資源,且病情穩定者仍無法被社區或雇主友善接納,現有社區支持及服務並未能使個案能於社區中生活及工作;我國已實施社會安全網及長照2.0等醫療、社會照護系統,將身心障礙者、失能者及弱勢家庭之權益納入保障範圍,並有相關機制提供服務與協助。然為數不少之失能者仍未實際獲得長照2.0服務,又政府對於照顧者出現照顧壓力增加或無資力照顧個案之情形,雖有監測機制,卻未能有效發掘已瀕臨沈重壓力或無資力照顧個案之情形,協助紓緩家庭照顧者之沈重壓力,復未能及早辨識家暴及自殺之風險,發揮預警功能,適時介入,致長照憾事不斷發生,政府社會安全網仍存有漏洞,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1/21109內正0004楊美鈴委員、尹祚芊委員、包宗和委員提:健康食品管理法於95年5月17日修正第2條第2項規定,授權衛生福利部公告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詎該部怠忽訂定,於103年12月26日完成訂定並公告前,僅依該法第3條第2項之授權訂定並公告13項「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將此一不同的公告事項混同替代,便宜行事;又該部認為同法第21條第1項明訂罰則規定可作為違反同法第6條第2項「標示或廣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裁處依據,惟在法制上,其犯罪構成要件規定,確難謂明確,凡此,均致地方衛生機關依衛生福利部見解認定違法之案件,經法院多起判決認定保健功效之項目及範圍欠缺明確,以及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難據以論罪科刑;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宣稱或影射減肥效能之違規廣告,始終未能提出有效處理方法,縱任違規事件一再發生,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1/19108內正0038尹祚芊委員、張武修委員提,基隆市衛生局對於龍發堂堂眾陳○○回歸該市之接返及照護安置過程,核有重大違誤,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6/06108內正0018尹祚芊委員提,衛生福利部為預防或減緩糖尿病等慢性病發生,固已運用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防治概念,推動健康促進,控制吸菸、身體活動不足、不健康飲食及有害飲酒等危險因子,並辦理成人預防保健與篩檢,及推動糖尿病共同照護網及實施糖尿病論質支付制度等各項措施。然該部對於健康識能之提升及衛生教育之落實卻未見成效,多數國民仍未能建立健康生活型態,亦未對自我之健康照護負起責任,使罹患代謝症候群相關疾病之情形更趨嚴重,已然造成全民健保之沈重負擔;且成人預防保健未能有效達成篩檢異常並追蹤管理之目的;甚至部分糖尿病病患雖曾於早期發現有高血糖情形,但未被適時轉介納入糖尿病之照護管理,遲至症狀明顯方開始治療,而未能延緩病程;又每年新增透析病患約有40-50%係因糖尿病照護不佳所致,而國內糖尿病照護品質之國際評比結果亦不佳,顯見衛福部對慢性病之照護及管理措施未臻健全及周妥,所屬署、司各行其是,未能達到整合之效益,無法落實並達成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防治之效果,促進國人健康,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6/06108內正0019尹祚芊委員、楊美鈴委員、蔡培村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民國105年間對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血液透析室違反法令規定使用未取得許可證之透析用水淨化系統一事,竟擅斷認定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未規定血液透析室之逆滲透水處理設備需具備醫療器材許可證,而未要求該院依法改善,已置政府公權力於不顧,且對人民權益之維護顯有不力;又衛生福利部對相關規定明確進行解釋後,該局仍一再以與法令規定未臻相符之見解飾詞狡辯,對其未依法行政之違法作為未能反省檢討,違失事實至為灼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5/16108教正0007高鳳仙委員、尹祚芊委員提: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下稱內湖高工)於處理黃師性騷擾學生事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認定黃師未達「性騷擾行為情節重大足以改變身分」程度,性平會決議情節重大,卻未依規定予以黃師停職並靜候調查,而核給事假並予以支薪,嗣經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附調查報告未引用情節重大之規定,解聘案遭退回並請該校檢附修正前與修正後之調查報告書以利審核,惟該校卻遲至1年後始函報請求抽換調查報告,至106年8月8日始由3位調查委員補行簽名,核有明顯違失;該校自105年3月3日知悉本案起至106年3月31日發布黃師懲處令止長達1年時間,不僅不諳法令,任意變更所犯法條,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關於教師如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之規定,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數度退回黃師解聘案後,對於該校函報之撤銷解聘、不續聘、記2小過,未能指出不解聘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情形,核有未盡監督責任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2/14108內正0005王幼玲委員、張武修委員、尹祚芊委員提: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護理之家怠未依規定對住民自備之電磁波床墊等用電物品善盡安全管制之責,竟僅依住民家屬之要求,未經專業評估及檢查,亦未取得防火管理人許可,即放任該住民擅自使用於先,復於該床墊長達近1年之使用期間,更未再確認其安全性於后,終因該床墊電氣因素釀成107年8月13日大火災害;該機構復未即時通報消防機關,致該院火警受信總機作動響起警報逾7分鐘後,消防機關始獲該院報案,該院災害緊急應變及通報演練作業亦有欠確實與熟練,相關防災設備啟閉時程更難謂迅速即時,經核確有違失,該院洵難辭監督管理不力之咎,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1/08108交正0001尹祚芊委員、楊美鈴委員、楊芳婉委員提,公路總局為關懷高齡年長者之行車安全,原以年滿75歲駕駛人作為「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之實施對象,最後竟便宜行事,以簡化行政作業為由,改為制度實施日期起方屆滿75歲之駕駛人,及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之逾75歲駕駛人為適用對象,而非全面納管,此舉恐危及高齡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核有嚴重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11/08107內正0030尹祚芊委員、仉桂美委員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健保醫療費用審查、特約醫療院所違規查核、檔案分析及大數據資料分析等作業,卻未發現或警示少數不肖醫師與病患勾串,詐領保險金及不實申報健保醫療費用之異常情事;另李威傑及林克臻醫師涉及詐領保險金事件,該部未能本於中央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權,基於病患最佳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之維護為適當且必要之處分,顯非適法,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10/04107內正0025張武修委員、尹祚芊委員提,本院99年已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衛生福利部改善麻醉醫師人力規範不足之情事,然迄今7年間(100年至106年),仍未改善,至少高達350萬次麻醉業務在無麻醉專科醫師或受過麻醉訓練之醫師資格之管理規定把關下,進行高危險之全身麻醉及深度鎮靜,長期漠視病患麻醉醫療之安全;又本院前亦要求前衛生署對各醫療機構之麻醉專科醫師人數申報麻醉量給付之合理性,建立查核機制,然該署恝置不理,顯有怠失;本院99年已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衛生福利部改善麻醉醫師人力規範不足之情事,然迄今7年間(100年至106年),仍未改善,至少高達350萬次麻醉業務在無麻醉專科醫師或受過麻醉訓練之醫師資格之管理規定把關下,進行高危險之全身麻醉及深度鎮靜,長期漠視病患麻醉醫療之安全;又本院前亦要求前衛生署對各醫療機構之麻醉專科醫師人數申報麻醉量給付之合理性,建立查核機制,然該署恝置不理,顯有怠失等情案。...詳全文
107/09/06107內正0024尹祚芊委員、張武修委員、王幼玲委員提:龍發堂自86年起即有結核病個案,甚有因結核病而導致死亡者,且近10年來每年亦皆有結核病確診個案,其中95年、98年及100年甚至皆超過2名案例,惟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卻遲遲未能積極介入處置、管控與輔導改善,並一再以堂方拒絕入內為由卸責,以致龍發堂爆發此次肺結核疫情,均有失主管機關之責,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8/09107內正0019尹祚芊委員、仉桂美委員提:新竹縣五峰鄉第15屆至17屆連續3屆鄉長因貪瀆罪遭起訴、判刑,且有其他多位職員涉貪,顯見該縣五峰鄉公所涉貪風氣相形嚴重,機關內控機制不彰;又該公所採購業務主管人員對於廠商與鄉長秋振昌異常往來之舉,明知不妥卻視若無睹,甚至居中聯繫並私下接觸廠商,顯見機關內部守法防弊意識薄弱;另該公所採購案件,經新竹縣政府政風處「採購稽核小組」進行擋土牆與地坪厚度鑽心穿透試驗結果,有明顯短少而不符設計圖說的情形,不符件數比例高達43%,偷工減料,驗收不實,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06/11/09106內正0024江委員綺雯、尹委員祚芊、林委員雅鋒提:內政部明知國內殯葬業者所私設之「禮廳及靈堂」,悉數未經合法申請設置,係違規營業,卻怠未監督各地方政府依法積極取締處理,各地方政府之執法尺度亦寬嚴不一,徒使公權力淪喪,肇致法令形同具文等情,經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11/08106財正0029江委員綺雯、尹委員祚芊提︰勞動部對勞動檢查人力嚴重不足未予正視,致勞動檢查覆蓋率不及3成;就營造業作業環境複雜,未能促使將安全認知內化於從業人員,製造業(非營造業之其他行業)之機械設備型式驗證則未能積極推動;另未能積極查核事業單位勞工人數,致使達一定規模事業單位未能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復對於職業衛生暴露危害風險之調查、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登錄及勞工健檢等資料庫建置未能完備,且未能積極建構我國職業病因果關係之診斷依據,致衍生重大職業災害發生頻傳及職業疾病診斷或認(鑑)定困難等情,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09/07106內正0021楊委員美鈴、尹委員祚芊提,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無任何準據情形下,對於轄內食品業者之稽查紀錄僅保存1年,明顯違反檔案法相關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