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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芳婉 監察委員

楊芳婉
楊芳婉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7年1月29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3/17109內正0011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及評估方式,並自101年7月11日施行,惟衛福部未能貫徹修法目的,對於身心障礙者資格及等級判定,仍僅依醫師就「身體功能及結構」所作之鑑定結果,未依法納入鑑定人員所進行之「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結果;且對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需求評估作業,流於形式,造成無法充分掌握及發掘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實際處境與需要,需求確認及評估結果亦未反映出其切身處境及真正需求,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1/15109司正0001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管理不周,肇致陳姓收容人以50餘條橡皮筋自縊身亡,洵有違失;法務部矯正署督導不周,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2/17108內正0043江綺雯委員、林雅鋒委員、楊芳婉委員提,本案臺南市政府因未設緊急安置庇護中心,對緊急安置之黃童,未及完整評估,即指示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下稱家扶中心)先行媒合並安置於寄養家庭,對寄養家庭又未依相關指標進行複核,緊急安置期間亦未實地訪視 ,顯未善盡監督之責。該寄養家庭將年幼的黃童與曾受家内性侵,且尚在心理輔導之楊童安排睡在同一通舖,其風險評估不足。其後黃童在寄養家庭遭楊童多次性侵,市府於107年4月8日受理通報後,在兒童受創後亟需親子依附關係之際,卻以尊重幼童意願為由,拒絕黃母於同年4月13日及26日申請親子會面,又遲未告知黃童父母 該重大事件,均有失當,爰依法提 案糾正。...詳全文
108/12/11108司正0007王幼玲委員、高涌誠委員、楊芳婉委員提:法務部所屬監所設備老舊,超收嚴重,缺乏無障礙環境及設施,對於肢體障礙者、聽障者及認知障礙者欠缺協助資源;而由於精神醫療團隊人力缺乏,非但無法協助精神障礙者復健,監所的環境反讓其身心狀態惡化,而管理人員亦無法分辨其病情變化,常被視為違抗規範遭到違紀處分,甚至單獨監禁、使用戒具,嚴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4條、第15條等相關規定;又疑似精神障礙者在司法偵辦審理期間,並未均經過精神鑑定,在監所收容後亦缺乏專職心理師精神鑑測評估並分類,無法立即分辨收容人的精神症狀,急性期才轉送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造成管理人員戒護及照顧之壓力。且監所精神醫療資源有限,多僅有藥物治療,對病情治療、復歸社會無積極功能。另對於不能自理生活確實符合拒絕收監之身心障礙者,亦未依法落實執行,以減輕監所負擔;此外,矯正機關對收容人具身心障礙者,未善盡查詢病史權責,進而予以詳細分類並提供合理調整,入監前之醫療病歷未有轉介機制,司法審查階段之精神鑑定資料亦未確實轉銜至監所,以致未能及時進行和緩處遇的評估,迄至病發始能發現收容人患精神疾病,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人權報告等相關規範意旨有悖,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1/19108內正0035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提,衛福部對於有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2條需求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未將相關基本資料橫向介接連結提供各地方政府掌握,並督促各地方政府之社政、衛政、教育等單位提供之需求服務應到位;復未有身心障礙者專屬教材、教具或課程等相關設計;又疏於監督部分地方政府落實該辦法第42條各款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實踐親職、婚前、婚姻、生育、育兒等不同權利之服務,無法提供身心障礙者連貫性之支持服務,相關支持系統失靈,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0/09108司正0004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戒護勤務不周,相關管理人員對吳姓收容人管教手段不合目的性及比例原則;另該監獄相關戒護、監視管理人員對吳員戒護管理、監視不當,有違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勤務規範,肇致吳員在獨居房內利用被單撕製成布條,於床上緊繫於頸部自殺身亡,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8/09/19108國正0008楊芳玲委員、蔡崇義委員、楊芳婉委員提:國防部辦理第二期302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橫向聯繫嚴重不足,於尚未核定數位迷彩野戰服(配件)籌補暨換裝計畫,即將「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三○二廠委託民間經營契約書」訂購品項中之抗近紅外線迷彩野戰服改以數位迷彩野戰服替代,復因該部暫緩辦理上開換裝計畫,致契約期間無法重新採購抗近紅外線迷彩服,產生供給不足之情事,戕害國軍服裝籌補制度,並造成廠商虧損,須補償廠商損失,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108/09/11108司正0003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法務部對「戒具之使用與管理」、「獨居監禁」等相關規定之規範層級不足,且實務運作上,未考量單獨監禁時間過長及對精神障礙者等為單獨監禁,可能造成之身心傷害,其中尤以綠島監獄獨居監禁人數較高,與國際人權公約等國際規範意旨有悖;另綠島監獄洵有長時間對特定收容人施用戒具之實,相關作為顯與「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相關規定不符;綠島監獄相關主管對所屬督導不周,法務部對綠島監獄監督不周,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7/11108教正0013楊芳婉委員提: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簡稱羅東國中)處理106年游教練性騷擾案時,該校初審小組混淆程序不受理及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下稱學校性平會)調查權責,由初審小組先行調查,交由學校性平會僅作成「口頭告誡」之懲處建議,致情節延續至107年;且校方處理106年案亦未依法納入跨校代表參與調查,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5/16108教正0006楊芳婉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處理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女子高級中學出租其所設臺北市私立○○女子高級中學永和分部校舍之報核案,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5/16108教正0009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楊芳婉委員提:臺北市立民權國民中學(下稱臺北市民權國中)處理具妥瑞氏症之甲生與同學相處互動涉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情事時,洵未慮及甲生並未成年且身心行為具特殊性,竟令雙方家長同時出席該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且命甲生在被行為人家長面前說明,造成甲生心理壓力,致使甲生之校園適應愈發困難,嚴重悖離教育基本法與相關教育法令意旨;復以該校提供家長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並以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對甲生實施處罰等作法,均已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與「臺北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程序」,詎迄未針對案件疏失人員進行議處;又甲生雖尚未具特教生鑑定資格,然其妥瑞氏症早已確診亦屬該市高關懷學生,該校仍採取「寫自白書、抽離於班級外、假日禁足、罰站……」等處罰,非但未符教師法意旨,且明顯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與「臺北市民權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顯為漠視該生身心特質之特殊性且未予妥適處理,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3/07108內正0009田秋堇委員、張武修委員、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104年7月1日修法公布實施後,衛生福利部坐視國內醫院對境外器官移植病人違法未依該條例第10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填寫境外移植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並完成通報、登錄之情事持續存在,且對未通報之情形亦未進行勾稽與查處,致無法掌握境外器官移植未確實通報之實際情形。該部未能依法行政,致條例規定形同虛設,不能發揮確保器官來源符合透明及具備可溯性之功能;且對境外器官移植未確實通報或登錄不完全之情形,未能為適法之處分,且仍持續以健保給付違法者抗排斥藥,形同變相鼓勵醫院及境外移植病人毋須依法通報,而且疏於督促器官登錄中心確實維護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建立對登錄資料審查或運用之處理機制,復未能指導、監督及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確實查核及依法查處,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2/13108司正0001林雅鋒委員、楊芳婉委員提:自94年2月2日、106年4月19日分別修正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後,目前宣告強制工作之法令,均採刑前實施強制工作。然100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29日法務部矯正署所頒規定,卻限結訓後2年內出監或得報請假釋者,方得參加技能訓練班,足徵強制工作實際上並未於刑前實施,又據該署查復,強制工作處分期間,受處分者之作業方式與一般受刑人相同,此執行方式不但與保安處分性質不符,更使強制工作處分形同變相延長受處分人刑期,法務部矯正署長期以來未依法行政,法務部亦疏於監督,致強制工作處分引發違反罪刑相當性疑慮,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1/08108交正0001尹祚芊委員、楊美鈴委員、楊芳婉委員提,公路總局為關懷高齡年長者之行車安全,原以年滿75歲駕駛人作為「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之實施對象,最後竟便宜行事,以簡化行政作業為由,改為制度實施日期起方屆滿75歲之駕駛人,及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之逾75歲駕駛人為適用對象,而非全面納管,此舉恐危及高齡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核有嚴重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9/20107國正0007王美玉委員、楊芳婉委員提:國防部陸軍裝甲第000旅於處理性騷擾案件時,未能釐清軍風紀案件調查與性侵害性騷擾調查處理之差別,誤認軍風紀案件調查即為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調查過程粗略草率及嚴重違反保密規定,肇致本案被害人因身分曝光而身心受創嚴重;且在調查處置未盡周延之下,旋於10餘天期間即認定行為人違反軍紀核予2大過、2小過,以其一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為由予以撤職停役,損及行為人權益甚鉅;又因該旅將「軍風紀」及「性騷擾」案件重複調查,致證人重複陳述,不勝其擾,且案件疑遭軍方洩密致媒體大幅報導。國防部陸軍裝甲第000旅對本案調查處理錯誤百出,傷害當事人隱私與人格尊嚴至鉅,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7國正0007)...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