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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榮璋 監察委員

王榮璋
王榮璋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3/21113國正0003王榮璋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國防部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逕於所頒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訂定不符合母法之審定方式,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後,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函請國防部改善。國防部雖由軍政副部長於107年1月3日召開研討會議,並將會議結論送呈部長核定,且於107年2月23日函復審計部將自107年7月1日起依照服役條例規定辦理後,卻仍依審計部106年1月25日函所指違失方式繼續辦理遺屬一次金審定作業。嗣110年3月審計部追蹤覆核發現本項違失仍然存在,再函國防部處理後,國防部始以110年7月30日令要求所屬改正,然已溢發金額高達新臺幣3.43億餘元,造成國庫鉅額財務損失,核有重大違失」之糾正案。(113國正3)...詳全文
111/12/07111財正0014王榮璋委員、紀惠容委員、鴻義章委員提:公益彩券盈餘應專供社會福利使用,並應善加運用於創新性與實驗性項目,具實質擴充社會福利功能,且為照顧弱勢民眾基本尊嚴之必要支出。惟查,桃園市政府為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之主管機關,該基金107至109年依「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文康、圍棋比賽、宗教祭祖、文化及博覽會等活動,計畫內容與社會福利政策未盡相符。且查,部分活動內容以宗親會敬老表揚、錦鯉博覽會、太極拳錦標賽、釣魚比賽、新春團拜、兒童才藝比賽圍碁研究會圍棋公開賽、外內丹功運動協會、體育促進會歲末聯歡、太極氣功十八式委員會歲末聯歡、音樂協會成果展為主體,福利服務宣導僅30分鐘,或併同餐敘辦理福利服務宣導1小時、45分鐘。卻以該基金補助活動經費逾50%、甚有高達99%者,自籌比例甚低;核定補助項目平均以膳費占比最高、其次為場地布置及器材租金費,再次為獎杯、獎座、獎牌或獎狀費,難謂具擴充社會福利及照顧弱勢民眾功能,核有違失。此外,桃園市政府設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該基金管理會一年僅開2次會,該府並以此為由將該會之審議及考核功能弱化,補助人民團體實際上僅由該府逐案審查,該府於該會審議基金預算、考核運用情形,及於補助後送請該會備查時,均未提供補助明細與計畫內容及成果予該會,審議及監督效能闕如。經查,自104年第1屆該基金管理會成立至今,均未有委員認為相關補助案件不妥、不予備查之情事。桃園市審計處107至109年連續3年提出「補助計畫內容與基金用途未盡相符」之審核通知,但於基金運用單位提交予該基金管理會之執行成果報告竟隻字未提,亦無補助案件細項計畫內容及執行成果,僅列出受益人次,缺乏效益評估。該基金管理會之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分別由該市副市長與該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已明知桃園市審計處相關審核意見,該基金管理會卻仍就補助案件予以備查,亦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1/09/15111教正0018王榮璋委員、范巽綠委員、王幼玲委員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69年6月2日公布已逾42年,教育部推動校園無障礙政策迄今亦已30餘年,惟當前校園無障礙設施改善成效亟待檢討,且各校自行填報數據之正確性不足,除未有覆核機制外,基礎資料之盤點工作仍未盡健全,教育部未能切實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及列管工作,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憲法等相關規定意旨不符,均難辭監督與管理失當之責,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18)...詳全文
111/05/04111財正0006蘇麗瓊委員、王榮璋委員、蔡崇義委員提: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包裝工廠及包材庫新建工程,工程需求一再變更,致審查效率不彰;又規劃工程預算大幅超出金門縣政府核定投資總額,卻未依規定先陳報該府核准;另該公司決策反覆,歷時十餘年工程興建與否仍搖擺不定,使包材倉儲空間不足之問題長期無法改善,所額外支出之運輸、倉儲成本及包材因變質或遇風災受損而報廢之損失合計高達新臺幣8千4百餘萬元之鉅。金門縣政府身為該公司之最大股東,並負有督導該公司業務之責,在知悉該公司辦理包裝工廠及包材庫工程有其必要性之情形下,不但政策指示該公司暫緩興建,且任令該公司多年來決策反覆,造成期程虛耗及不經濟支出,顯未善盡監督職責,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0/11/11110教正0011葉大華委員、王榮璋委員提:本案金門縣某家長分別自97、99、102及105學年度起至109學年度止,分別限制4名子女依法接受國民義務教育,金門縣政府歷年未採必要積極措施,基層教師疲於奔命,惟成效不彰,教育部並自105年至109年間未予積極督導辦理,致本案長達11年未決,嚴重損及兒少基本權益,核有重大違失,凸顯現行僅按「強迫入學條例」辦理之制度困境;又該府未能及時適法處理本案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之情形,過程缺乏兒童單獨評估,錯失及時鑑定就學意向及身心狀況良機,局處單位協調不足,未符CRC應遵循兒童最佳利益及發展最大潛能之原則,核有重大怠失;況4名案家兒少迄未完成法定疫苗接種及學力評估,且該府未經專業評估調查,竟未依法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兒少權利意識未臻成熟;綜整全案介入關鍵、權責及時機,橫向聯繫不佳,均未符「兒少權法」及CRC應保障兒童健康權及兒少最佳利益之規範意旨,洵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0教正11)...詳全文
110/09/16110教正0005王榮璋委員、林盛豐委員提:有關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為受臺北市政府監督之行政法人,亦為行政院新十大建設重要項目之一,自93年行政院核定文化部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興建計畫」,並委託臺北市政府代辦興建工程,計畫預算超過新臺幣60億餘元,其目的係提供流行音樂表演空間。經查,本案設有3,473個固定座席,卻將全數21席固定輪椅席位均設於視線受3樓底板遮蔽之表演廳2樓最後一排,僅能觀賞舞臺面上之演出,而無法觀看舞臺面上方空間立體類之表演或布景、燈效,顯未能達成無障礙環境建構與文化平權之明確目標,與長年來推展文化平權政策不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無障礙生活環境,悖離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增修條文第10條無障礙環境建構,更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第9條、第30條有違,爰依法提案糾正。(110教正5)...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