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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雅鋒 監察委員

林雅鋒
林雅鋒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7/08109財正0014江綺雯委員、方萬富委員、林雅鋒委員提: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內部監督管理鬆散,且稽核機制失靈,未能主動警覺醫師長期未親自診察即開立不實診斷書之弊端;復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該院林俊杰醫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後,三軍總醫院對於其之違法行為仍飾詞狡辯,一再迴護,且未確實進行行政調查,並積極檢討改進,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6/16109內正0022林雅鋒委員、蔡崇義委員、楊芳玲委員提:本院早自71年間即已促請原行政院衛生署完備國內傳統中藥行相關人員執業管理制度,至91年間,該署仍遲未訂妥管理辦法,再遭本院促請檢討改善在案,迨108年間,相關團體仍陳訴不斷,自始迄今已耗近40年,衛生福利部相關制度猶未建置妥善,飾責理由始終同出一輒,任由問題與歧見懸而未決,行事消極因循至明,確有怠惰失職,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6/10109司正0006王美玉委員、林雅鋒委員提:誠正中學彰化分校 (下稱彰化分校)處理109年1月7日至1月9日連續三日之學生搖房暴動事件,於109年1月9日將事件相關學生曾○豪(下稱曾生) 與楊○智(下稱楊生)分別轉至誠正中學及誠正中學桃園分校(下稱桃園分校),惟該二生後續獲得之教育與輔導資源及作法有明顯差別,法務部未能確保矯正學校教育品質之均等及良善,實有未當;又,桃園分校於楊生轉入後,將其配置於該分校靜心園隔離近3個月,隔離期間三度核處楊生「獨居」處罰共計22日,其中一次甚至連續長達15日,且對於楊生數次訴求「不要獨居」且數度自殘之行為,未積極轉介專業資源處理,明顯不符合國際公約之規範內容及誠正中學相關處理規定,且法務部竟未監督桃園分校訂定靜心園管理規範,顯有怠失,應負監督不周之責;桃園分校對楊生啟動特教及輔導介入服務以及召開個案轉銜會議等事宜,均延遲辦理,不符合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核有違失;本案法務部督導所屬所為矯正學校間之轉學處置,僅係將感化教育執行問題移轉他校,非將學生改置最適環境,亦屬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9/05/13109司正0004林雅鋒委員提:民國108年1月10日,潘姓性侵假釋付保護管束之人徒手破壞電子腳鐐並逃逸,翌日經員警查獲,然在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命其示範時,再度以徒手方式拔開電子腳鐐,法務部對於潘員能兩次徒手破壞狀況,竟未能充分掌握,顯見該電子腳鐐實無法達到社會防衛目的,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9/04/21109內正0016蔡崇義委員、林雅鋒委員提:雲林縣政府消防局於103年10月購置ooo-oooo車輛,性質改為「消防勤務車」,兼作首長座車。該車輛外觀為黑色,無雲林縣消防局字樣,但執行公務時會在駕駛座前方放置執行公務牌子,做為消防標識,並配有無線電等通訊設備、可拆卸閃光燈,因此符合「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附表二規定,消防勤務車並無紅色車身及固定式閃光燈之要求,然依107年3月12日訂定「雲林縣消防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僅規定「救災指揮車」可兼局長專用車,則該車之性質,無法符合該要點規定,且該車之車樣型式外觀,極易規避公眾監督,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2/12109司正0002林雅鋒委員提:臺北少年觀護所明知收容之C少年有嚴重的心理困擾,未依個案特殊情形,尋求專業心理諮商、特殊教育等專業處遇,卻對C少年因精神障礙而發生之脫序行為,將之27次隔離單獨監禁在暗無天日的鎮靜室共計101天,甚至在鎮靜室中仍對之施加腳鐐;而法務部矯正署以函示允許所屬少年觀護所將「有擾亂秩序行為之虞」的違規少年收容於鎮靜室,每次期間最長可達7日,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89點及修正前羈押法第5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6條,嚴重侵害兒少人權,屬公權力對身心障礙兒童「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並可能構成「酷刑」。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2/12109司正0003林雅鋒委員、王美玉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法務部於93年刑事訴訟法增訂第7編之1協商程序,因協商期間不得逾30日,公訴實務常先以「審判外非正式協商會議」之名目,進行與被告、辯護人之洽商。就此現象,法務部並未於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法應行注意事項第138點有關「聲請進行協商應注意事項」中,規範相關注意事項,造成各地檢署或各檢察官各行其是,滋生紛擾;亦造成本案彭坤業前檢察長於本案藉以辯稱公訴檢察官如進行聽取被告、辯護人之意見時,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的協商程序已經開始進行云云,此見解如前所述,並非正確,以檢察首長而言,認知不正確的情形實不應發生,但也顯見現行法令與實務運作確有歧異之處,易使操作者各說各話而引致衝突,並斲傷司法公信力;另法務部就認罪協商制度之執行面,法規範制定有所不足,故所屬各地檢署就協商程序作法不一,易加深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利用此一制度之困難性,此情並不利於刑事司法分流,難以達成規範設計之目的,均有未洽之處,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2/17108內正0043江綺雯委員、林雅鋒委員、楊芳婉委員提,本案臺南市政府因未設緊急安置庇護中心,對緊急安置之黃童,未及完整評估,即指示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下稱家扶中心)先行媒合並安置於寄養家庭,對寄養家庭又未依相關指標進行複核,緊急安置期間亦未實地訪視 ,顯未善盡監督之責。該寄養家庭將年幼的黃童與曾受家内性侵,且尚在心理輔導之楊童安排睡在同一通舖,其風險評估不足。其後黃童在寄養家庭遭楊童多次性侵,市府於107年4月8日受理通報後,在兒童受創後亟需親子依附關係之際,卻以尊重幼童意願為由,拒絕黃母於同年4月13日及26日申請親子會面,又遲未告知黃童父母 該重大事件,均有失當,爰依法提 案糾正。...詳全文
108/11/13108司正0005林雅鋒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本院早於民國(下同)85年,鑑於得執刀解剖之公職法醫師僅20人,缺額過高,因而衍生諸多問題,提案糾正法務部。但該部漠視解剖人力不足及人才斷層之問題,亦未設法改善解剖率低落的情形,迄今全國專職之解剖法醫僅餘3名,影響鑑驗品質,不利於司法人權之伸張;又法醫師法雖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然因檢察機關委託醫院解剖之費用過低,每件僅3千元,教學醫院如發展法醫部門,將面臨嚴重的財務虧損,致法醫師法第44條淪為具文,法務部核有違失,爰予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8/10/15108內正0031林雅鋒委員、蔡崇義委員提,民國108年1月9日新北市永和區淯薪托嬰中心發生3名托育人員對嬰幼兒施暴案件,新北市政府早於107年12月21日即知該托嬰中心遭檢舉有「保母流動率高、品質不穩」、「標榜視訊監控卻常常無法連線」等情,即為警訊,該府於107年12月25日查察時知悉該托嬰中心之推托態度,卻未將該托嬰中心列為積極監督檢查之對象,致未能及早發現本案,並阻止不當事件繼續發生,且於108年1月9日知悉本案後卻未進一步查察該托嬰中心有無相關人員未盡法定通報之責,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7/11108教正0014林雅鋒委員、江綺雯委員、張武修委員提: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骨科醫師開立不實診斷書與不法業者勾串詐領保險給付長達6年餘期間,該院身為我國醫界領導地位之教學醫院,竟未能察覺,長期疏於監督管理於先,自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後,復未即時採取相關因應與防範措施,猶核准涉案醫師續聘,顯無專業警覺性於后,嗣經媒體揭露及本院依職權調查後,該院相關自清作為更有欠積極,清查範圍尤疏漏不足,行事因循被動與消極怠慢,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5/08108財正0010蔡崇義委員、林雅鋒委員提:花蓮縣政府為興建國際雕塑文化園區撥用國有土地,卻未妥善評估興建之可行性,致執行政策反覆,迄未依計畫使用;另為安置南濱公園內夜市攤販而撥用國有土地,卻另擇鄰近用地設置臨時夜市,未善盡土地使用規劃之評估,致撥用土地仍未開發;又擅自於未完成登記之國有土地興建北濱海岸舊漁村休閒設施,雖後經申請登記並完成國有土地之撥用,卻因尚需完成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及劃設適當分區或用地始能補辦建築執照,致相關設施完工後閒置迄今,未能發揮興建休閒設施之使用效能,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08/05/08108財正0009蔡崇義委員、林雅鋒委員提:花蓮縣玉里鎮高寮南段1019地號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藉由以小吃大方式,租用687平方公尺國土作為基地,蠶食鯨吞、擴大占用周邊65,001平方公尺國有地,經營露營區對外牟利,不僅侵占國產,更有破壞山林、危害國土保安、危及遊客安全等疑慮,違法事證明確。詎料,本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本院立案調查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仍對上開違法事證置若罔聞,提前與承租人續訂基地租約,形同違反租約者毫不受影響仍可獲續約,而檢調機關之偵查作為及監察權之行使,均無法使該署產生警惕之心而對續約一事加以斟酌,一味只依刻板之法令續約,毫無變通,任令國土反覆遭到違法使用及持續破壞,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4/16108內正0011蔡崇義委員、林雅鋒委員提,臺北市市場處辦理「臺北市內湖區德明市場興建暨營運BOO案」,對於民間投資人經營公共建設超級市場,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市場之一部或全部長期閒置,無法提供市場公共服務,使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公共利益之目的盡失;另投資人所提投資計畫書有關該案開發之土地取得方式,未符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規定,市場處竟仍予審核通過,且投資人亦未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使用計畫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核准該案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該府係以投資計畫書包裹多目標使用許可併同審查通過,並未做成多目標使用許可之行政處分,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4/09108交正0002章仁香委員、林雅鋒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嘉義市政府遲未依投資契約約定,成立「嘉義市先期交通轉運中心」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並完成年度評估,復未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增訂條文規定,每年至少辦理1次營運績效評定,任令該轉運中心部分委外營運項目績效欠佳情事持續多年仍未能解決,顯未善盡履約管理及督導之責,核有怠失;又,交通部公路總局未能掌握該轉運中心啟用後即閒置之情形,經媒體報導後,始提經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列管追蹤,消極懈怠致斲傷政府形象,嗣於解除列管後,復未掌握該轉運中心前棟及後棟2樓室內空間持續閒置情形,即時輔導協助改善,亦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2/13108司正0001林雅鋒委員、楊芳婉委員提:自94年2月2日、106年4月19日分別修正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後,目前宣告強制工作之法令,均採刑前實施強制工作。然100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29日法務部矯正署所頒規定,卻限結訓後2年內出監或得報請假釋者,方得參加技能訓練班,足徵強制工作實際上並未於刑前實施,又據該署查復,強制工作處分期間,受處分者之作業方式與一般受刑人相同,此執行方式不但與保安處分性質不符,更使強制工作處分形同變相延長受處分人刑期,法務部矯正署長期以來未依法行政,法務部亦疏於監督,致強制工作處分引發違反罪刑相當性疑慮,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1/02108財正0002林雅鋒委員、孫大川副院長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身為本案礦業土地管理機關,發現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台公司或建台水泥公司)於國有礦業用地租約終止後,將土地復整期間開挖之礦產運出牟利,卻未主動負起職責,延宕多年始對該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復因於第一審勝訴判決後,未提供擔保聲請就建台公司之財產為假執行,致第二審判決建台公司受有新臺幣5,488萬8,855元之不當得利確定後,建台公司之負債已大於資產,國有財產署之不當得利債權已無法受償,加上續租換約時同意該公司改以其自行簽發之本票擔保,且未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增加其他債權保障措施,確保債權實現餘地,又因怠於行使票據權利,任令本票逾期失效,致無從確保土地復整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及國產權益,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12/06107內正0031林雅鋒委員、林盛豐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內政部所屬營建署自921大地震迄今近20年,對於現有建築物相關資料仍未能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加以列管,統計資料多有闕漏,導致政府目前無法確實掌握建築物現況,則相關防災政策即無法順利推動;且該部營建署迄至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作為太過消極自無法確保舊有建築物的耐震安全,所預計於3年內(至109年)完成在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快篩作業,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顯未確實列管並督導各地方政府依進程辦理,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11/14107司正0007林雅鋒委員提: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95年間對緝獲歸案之被告,漏未辦理撤銷通緝並分案偵辦,迄104年該署清查盤點卷宗時始行發現,嚴重影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核有重大疏失;臺灣高等檢察署明知部分地方檢察署辦理併案通緝、撤緝之作業不符「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迄未切實檢討並強化相關案件之勾稽及督導考核作為,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11/08107內正0026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及林雅鋒委員提,花蓮縣政府對於轄內某身心障礙啟能發展中心發生身心障礙收容院生遭性侵害、強制猥褻及性騷擾情事,於103年即知該中心未依規定通報情事,並曾於103年7月10日函文該中心要求改善,後續卻無相關督導作為以確認改善完成,致陷身心障礙者於險境並求救無門,核有嚴重違失。該府亦未積極督促改善該中心之評鑑應改善事項落實改善,對該中心之平時查核流於形式,凸顯評鑑及查核機制均嚴重失靈,核有疏失;衛生福利部未善盡督導之責,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