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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年12月04日
  • 最後修改日期:108/12/04 下午 02:58:39

被彈劾人陳慶安任職臺北市政府參議期間,酒後駕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