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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糾正案文
案  名: 雲林縣私立淵明國中服儀及體罰案
審議日期: 111/09/15
公告日期: 111/09/22
字  號: 111教正0017
案  由: 葉大華委員、賴鼎銘委員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於109年5月30日接獲民眾陳情,雲林縣私立淵明代用國民中學有不當限制學生髮式及服裝儀容等情,然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未針對陳訴事項查明。嗣109年12月29日陳情人再次陳訴及110年2月15日民間團體披露,該處同年月19日派員至淵明國中實地查核,方發現該校規定學生髮式已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條。復經國教署實地調查發現,該校服裝儀容委員會成員產出方式、針對學生內衣訂定規定、由學務處統一宣布換季,均違反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經該署督導後方才改善。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顯有督導及查處不力,認事用法亦有違誤,核有違失。此外,110年2月15日淵明國中遭爆體罰、髮禁及違法管教頻傳,國教署至雲林縣政府督導,就該校體罰疑義部分要求以問卷及訪談方式確實掌握;雲林縣政府同年月25日至該校抽訪60位學生之結果,明確指出半數學生有被體罰,其中「幾乎每天都有」4人,「幾乎每週都有」9人。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9條、第八號意見書,已構成牴觸CRC兒童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身心虐待,國教署隨即請該府督導清查實情。嗣該校召開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並於同年7月5日校事會議審議通過調查結果,認經調查小組訪談皆非屬情節重大,或因體罰構成要件不完全,或處罰行為已逾3年不予追究,或體能之訓練屬於合理教學範疇,認定6名教師無教師法不適任情形,應予結案。然國教署認部分教師涉有打手心、做拱橋、起立蹲下、連續青蛙跳或罰跑操場等基於處罰目的之違法處罰行為,實施手段與教育目的之間不符比例原則,已涉有不當管教,復函請雲林縣政府再督導學校召開校事會議,釐明涉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之成立要件,最終涉案6名教師有4名教師經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各記申誡1次。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就該校所涉體罰調查過程中所生認事用法錯誤等情督導不力,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17)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淵明案糾正案文-會後修正final(遮隱公布版)(上網公布).doc 淵明案糾正案文-會後修正final(遮隱公布版)(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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