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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彈劾案文
案  名: 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法官與翁茂鍾不當往來案
審議日期: 111/05/03
公告日期: 111/05/24
字  號: 111年劾字第5號
案  由: 被彈劾人林奇福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期間,涉與怡華公司實際經營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接受飲宴並受贈襯衫及營養品,且審理最高法院90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怡華公司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未揭露其與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被彈劾人顏南全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涉將最高法院審理中之案件訊息透漏予翁茂鍾,並向翁茂鍾請託關說其子兵役分發事宜,且審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怡華公司訴請諸慶恩損害賠償事件,及審理該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巴黎銀行訴請吳仙富及怡華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未揭露與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又涉及多次參與翁茂鍾及其委任律師在場之飲宴、受贈襯衫及營養品;被彈劾人蘇義洲擔任臺南地院法官期間,承審該院87年度訴字第775號怡華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案,該案審結後,與翁茂鍾往來酬酢,並請託翁茂鍾私人事務及受贈襯衫。上開3人均為曾審理翁茂鍾及怡華公司相關訴訟案件之法官,事前或事後與訴訟關係人有不當接觸及收受饋贈等違反法官倫理之重大違失行為,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3/01/19 112年度懲上字第1號 上訴駁回(顏南全部分)。
112/07/19 111年度懲字第4號 林奇福被移送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十五、十六部分免議。其餘被移送部分,不受懲戒。
112/04/07 111年度懲字第6號 蘇義洲被移送如附表編號一、二、四部分免議。其餘被移送部分,不受懲戒。
111/12/09 111年度懲字第5號 顏南全被移送如附表編號1、13、19至21所示部分免議。其餘被移送部分均不受懲戒。
113/01/19 112年度懲上字第1號 上訴駁回。
本案文件: 111年5月3日劾字第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1年5月3日劾字第5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1年5月3日劾字第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