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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糾正案文
案  名: 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光復抽水加壓站配水池用地取得
審議日期: 110/04/07
公告日期: 110/04/08
字  號: 110財正0002
案  由: 趙永清委員、賴振昌委員提: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政院於95年12月核定「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執行迄今14年餘,卻因用地取得及廢棄土方清運問題無法解決,未能啟動光復抽水加壓站8萬噸配水池建置作業;新北市政府未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歷次會議結論及104年行政院指示原則,本諸權責執行前述配水池用地廢棄土清運事宜,並對有污染疑慮之場址進行查證;經濟部水利署亦未本於主辦機關權責積極督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用地取得,亦未能有效協調該公司與新北市政府解決廢棄土清運問題,復將該8萬噸配水池排除於「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外,草率了結計畫,致使後續計畫執行失據,該配水池興建工程遙遙無期,不僅無法達到原定每日供水101萬噸之預期效能,且無法靈活調度北區整體水資源,以因應極端氣候帶來的旱澇不均,間接導致臺灣地區乾旱現象難以緩解,以上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板新二期糾正案文_1100407決議版.docx 板新二期糾正案文_1100407決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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