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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9/03/17
公告日期: 109/03/25
字  號: 109內調0029
案  由: 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自動調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於民國(下同)96年修正身心障礙者的鑑定及評估方式,修法理由是為與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下稱ICF)接軌,將當時的十六類身心障礙者納入8個身體功能障礙類別,兼顧身心障礙服務體系與其他體系間相互合作與配合。立法理由同時說明,要把是否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加入評估,並且修正對身心障礙者之定義。究身權法自101年實施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以來,有無達成原先修法的意旨兼顧身心障礙服務體系與其他體系間相互合作與配合?對照目前身心障礙者的鑑定及需求評估資料無法分享共用,各種評估疊床架屋,讓身心障礙者重覆接受評量,資源未能整合,修法原意似有未能貫徹之處。另外能否確實執行需求評估?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的福利與服務?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的執行情形如何?又如何回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要求人權模式的身心障礙者的定義等情案之調查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本案文件: 1090317調查意見(上網公告版).docx 1090317調查意見(上網公告版).pdf
其他案文: 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