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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7/12/21
公告日期: 107/12/21
字  號: 107年劾字第17號
案  由: 花蓮縣秀林鄉前鄉長許淑銀於秀林鄉公所辦理5項搶險搶修工程期間,利用執行職務之便,收受王○福、許○成之賄賂共計新臺幣215萬元,並圖利時任建設課代理課長吳俊宏,使其收受王○福之賄賂共計新臺幣30萬元,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8/02/20 107年度澄字第3529號 許淑銀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108/03/08執行懲戒處分。
本案文件: 107年度劾字第17號案文_許淑銀(公告版).docx 107年度劾字第17號案文_許淑銀(公告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