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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6/09/12
公告日期: 106/09/12
字  號: 106年劾字第23號
案  由: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員警丁政豪、李永龍、林照雄於民國101年1月18日、19日未經立案,違法搜索非轄內涉嫌毒品案件劉姓犯嫌之住處,並以不偵辦毒品等他案為條件控制並要脅劉姓犯嫌交槍交人,作為春安工作期間績效,該所所長吳彥霖亦同意且共謀實行,致無辜第三人被栽槍而遭查緝移送起訴,劉姓犯嫌則未經移送而被縱放,丁政豪及李永龍復於檢察官偵辦時虛偽陳述,及至法院審理時始查悉上情,違法濫權情節重大,嚴重戕害警界形象,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8/02/26 106年度澄字第3506號 吳彥霖、丁政豪、李永龍、林照雄均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均於108/03/06執行懲戒處分。
106/11/01 106年度澄字第3506號 本件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107/12/26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案文件: 106--23--吳彥霖等4人--公告版.doc 106--23--吳彥霖等4人--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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