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彈劾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5/01/08 |
| 公告日期: |
115/01/14
|
| 字 號: |
115年劾字第2號 |
案 由: |
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新臺幣(下同)16萬6,733元,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
| 本案文件: |
115年劾字第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5年劾字第2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5年劾字第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
| 調查報告: |
連結
|
| 新聞稿/簡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