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14/05/13 |
公告日期: |
1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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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4年劾字第14號 |
案 由: |
被彈劾人黃志仁辦理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工程,於開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資訊;已知悉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公司)負責人李○○借牌投標及圍標,仍予開標;並於105年至112年涉及收受賄款新臺幣(下同)共420萬元;又100年至104年亦涉及收受賄款共150萬元等情,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外,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另被彈劾人李浩榕收受李○○之「HEETS」加熱菸共4次、80條、134,000元,又不避嫌經常接受李○○之餐飲招待,且皆未依法報備及登錄等情,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8條、第17條、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第7點第1項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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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14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文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4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114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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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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