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91/11/21
公告日期: 91/11/21
字  號: 091年劾字第11號
案  由: 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於民國八十一年間辦理台北縣四汴頭抽水站新建工程,局長伍澤元指示所屬林有德、洪伯仁、羅吉煌除事前洩露設計資料予國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外,並以限制廠商資格方式使該公司順利取得本件委外設計案;復林文烈、陳炯榮、林有德、洪伯仁及羅吉煌辦理本案作業過程中發現該公司違規情形,未依契約規定罰款竟違規通過本案,且伍澤元及林有德於事後又收取該公司賄款,顯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98/01/09 098年度鑑字第11325號 伍澤元部分不受理--死亡.
93/02/13 093年度鑑字第10251號 林文烈,陳烱榮,林有德,洪伯仁,羅吉煌均免議.
本案文件: 091000014彈劾文91-11.doc 091000014彈劾文91-11.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