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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11/12/14
公告日期: 112/03/15
字  號: 111司調0043
案  由: 李裕仁於107年5月任職花蓮縣教育處副處長時,將「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需求規範書」電子檔及招標日期洩漏予陳○佑建築師事務所,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洩密罪,「判決有期徒刑6月」;又於107年6月28日,透過友人陳○源與朱○為建築師事務所邱○豪(緩起訴處分)期約交付得標金額5%予「花蓮這邊的人」(李裕仁之對口汪○德)、10%予陳○源,李裕仁並傳送「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cad圖、侯○章需求表及公告日期及招標最新重要參考資料。108年8月1日李裕仁升任教育處長後,邱○豪依約於同年12月交付先期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5%);109年1月2日交付4萬元(10%)、2萬1,500元(5%)賄款,之後因偵辦,未再繼續交付。李裕仁則因本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有行政究責之需要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調查報告_111司調0043(花蓮縣教育處李裕仁貪瀆案)_公布版-對外版.docx 調查報告_111司調0043(花蓮縣教育處李裕仁貪瀆案)_公布版-對外版.pdf
其他案文: 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