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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11/14
公告日期: 108/11/20
字  號: 108教正0017
案  由: 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有關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彰化預鑄工廠內727-92、727-94地號上之建築物,經彰化縣文化局於106年6月30日以「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作成『列冊追蹤』之決議,惟該府於107年3月28日才提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有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於6個月內辦理審議之規定。本案彰化縣文化局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將本案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公布於文化局網站上,亦未依同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訂定列冊追蹤計畫,並定期訪視,均有怠失。又彰化縣警察局雖有例行巡邏但卻未察覺廠區列冊追蹤建物遭大規模拆除,而於108年4月3日始發現遭所有權人無拆除執照擅自拆除建物,雖同日緊急列暫定古蹟及該府建設局於108年5月13日以擅自拆除裁罰所有權人3萬元,實難以彌補政府所失之形象與威信,相關單位橫向聯繫嚴重不足相互推託,均有嚴重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教正0017)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榮工廠案糾正案文-上網.docx 榮工廠案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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