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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11/06
公告日期: 108/11/15
字  號: 108財正0026
案  由: 田秋堇委員、趙永清委員、林盛豐委員提:國內學術界於90年代已發現臺灣北部區域為拉張構造環境,正斷層即為活動斷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核四廠址地質調查過程,卻長期忽略該等陸域斷層以及向海域延伸的可能性,致未能及時發現並評估海域斷層對核能電廠的影響;福島核災後,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於102年及103年所完成相關地質調查,既引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98年報告的附圖,並於報告中載明核四廠外海存在一條長約90公里的活動正斷層,猶仍未全面進行深入調查及討論,攸關核四廠安全甚鉅,確有違失。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核四廠申請建廠前發現之不連續剪裂或擾動帶,及建廠期間發現之剪裂密集帶等本質上為斷層之地質弱帶,不僅未進一步深入探查,反而於報告中將這些斷層以「低速帶」、「S構造」等名詞模糊稱之,且於地基開挖時未特別注意地質情形,逕以混凝土回填,顯有混淆視聽及規避審查之嫌,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核四地質糾正案文-決議公布版.docx 核四地質糾正案文-決議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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