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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9/04
公告日期: 108/09/09
字  號: 108財正0022
案  由: 趙永清委員、田秋堇委員提:行政院對於鹽寮福隆沙灘流失案,於92年游錫堃前院長接見陳情人起即高度重視,指示成立調查委員會及專家調查小組,結論為沙灘流失與核能四廠興建重件碼頭具有因果關係,台電公司應負起責任,行政院並指示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開會議研擬補救措施,歷經94年、96年行政院公文指示應辦長期性監測、海灘保育規劃及研擬具體作法,惟經濟部於102年竟將台電公司函報「不定期人工養灘作為沙灘長期保育方案」逕予同意備查,未轉報行政院交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循例召開會議審查是否合宜;復台電公司於行政院指示下,辦理沙灘監測工作,並研擬各項長期性保育措施,且於學者之監測結果與建議下,分別於93年、97年辦理2次養灘,後續則對外界以「歷年沙灘最大侵蝕量作為啟動養灘機制」為由,宣稱鹽寮沙灘無明顯流失情形,且面對核能四廠環保監督委員會歷次要求說明最大侵蝕量之理由與合理性,均未具體回應,顯見台電公司對上級機關以「不定期人工養灘作為沙灘長期保育方案」搪塞後,再訂定超高之養灘啟動標準,以掩飾其自身之不作為。102年起,每次監測結果與核能四廠開工前比較,鹽寮福隆沙灘量皆減少逾10萬立方公尺,107年底減少量更高達18.4萬立方公尺,佐證97年迄今,該公司已逾11年從未辦理養灘工作,核有嚴重怠失;另交通部觀光局為發展東北角福隆地區之觀光產業,辦理福隆濱海旅館區ROT+BOT案,立意良善,惟於100年現勘同意福容飯店興建工程開挖剩餘土石方優先堆置於鹽寮沙灘上,未要求需先篩選成黃金沙粒徑大小始能放置,102年實際運至沙灘過程中,該局所屬東北角管理處亦未詳細檢查有無過篩,肇致長達3公里之鹽寮福隆黃金沙灘上,有包含臺2線工程及福容飯店興建工程等合計高達6萬立方公尺之土石方,致使日治時期存在迄今之黃金沙灘竟混雜碎紅磚、水泥塊等,並於該局主辦之沙雕藝術季期間屢上新聞版面,影響觀光形象至鉅。經濟部、台電公司、交通部觀光局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鹽寮福隆沙灘案糾正案文(決議版).docx 鹽寮福隆沙灘案糾正案文(決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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