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糾正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5/07/21 |
| 公告日期: |
1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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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5內正0012 |
案 由: |
鴻義章委員、王幼玲委員、紀惠容委員提,國家建立之前原住民族即已存在,原住民族應享有選擇依其傳統文化而生活之權利,其土地及自然資源並應受國家的尊重與保障,此觀《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意旨自明,是尊重原住民族既有領域管轄權,並承認其依附在領域管轄權所衍生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踐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方符合前揭《憲法增修條文》課予國家之義務。本案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為山地原住民區之行政機關,惟該公所明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辦之「大甲溪光明抽蓄水力發電計畫」位於哈崙台部落、佳陽部落與梨山部落傳統領域,詎未捍衛所轄部落權益,非但不思其應如何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所定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之保障,反而未實質肯認、尊重當地部落傳統領域,竟為無關係部落之認定,致剝奪其諮商同意權,卻要承受光明計畫之不良影響,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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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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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文件: |
新版 光明計畫案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新版 光明計畫案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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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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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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