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糾正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5/07/22 |
| 公告日期: |
115/07/28
|
| 字 號: |
115社正0013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提: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自111年至112年起查獲並列管9處遭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場址,其中5處迄未妥善完成清除、處理(包括2處有害事業廢棄物棄置場址),未積極要求污染行為人清理,仍以「行為人服監中,將追蹤辦理」為由,飾詞卸責,顯輕忽污染擴大風險,又未依「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追蹤列管及解除列管原則」規定,將相關案件登錄於「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WDMS)」中列管,遲至115年6月12日補登錄。另該局誤認司法機關偵辦即為不得辦理非法棄置場址清理作業,未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確認、未確實掌握本案偵查程序中有關廢棄物證據保全及其範圍,容任本案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場址之清理期程不明,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 機關改善情形: |
|
| 案件狀態: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 本案文件: |
雲林農地廢棄物棄置案糾正案文(上網).docx
雲林農地廢棄物棄置案糾正案文(上網).pdf
|
| 調查報告: |
連結
|
| 新聞稿/簡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