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糾正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5/07/14 |
| 公告日期: |
1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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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5交正0005 |
案 由: |
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基隆市環境保護局辦理旭川河水質改善現地處理工程、田寮河水質改善現地處理及水環境營造工程,施工廠商橋福公司於履約期間,有多項機電設備及土建工程未依契約圖說施作或甚至未施作,機關查驗人員未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確實查驗該等工項,仍予以審認合格、同意結算付款,顯未依政府採購法訂定檢驗標準,落實分段查驗及驗收作業。時任環保局局長、副局長、技正等主管人員亦未能及時發現錯誤並導正,顯未善盡採購督導考核之責。該二工程完工後無法正常使用,迄未發揮應有功能,嚴重影響機關權益,損及政府施政形象,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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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狀態: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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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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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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