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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5/07/14
公告日期: 115/07/29
字  號: 115交正0005
案  由: 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基隆市環境保護局辦理旭川河水質改善現地處理工程、田寮河水質改善現地處理及水環境營造工程,施工廠商橋福公司於履約期間,有多項機電設備及土建工程未依契約圖說施作或甚至未施作,機關查驗人員未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確實查驗該等工項,仍予以審認合格、同意結算付款,顯未依政府採購法訂定檢驗標準,落實分段查驗及驗收作業。時任環保局局長、副局長、技正等主管人員亦未能及時發現錯誤並導正,顯未善盡採購督導考核之責。該二工程完工後無法正常使用,迄未發揮應有功能,嚴重影響機關權益,損及政府施政形象,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
新聞稿/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