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糾正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5/05/20 |
| 公告日期: |
1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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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5社正0008 |
案 由: |
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未積極偵辦該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苓雅分區前執行秘書疑涉性侵未成年少女案件,並以被害少女情緒不穩定,無法製作筆錄為由,未協請專業人士協助,遲未完成報案筆錄,致被害少女於114年7月14日因情緒不穩,被員警護送至該分區,令被害少女再度接觸行為人接受會談並予以錄音,使其再度陷入受害風險之中,核有疏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任由未符權限之前執行秘書長期持有「衛生局管理者」高權限帳號,明顯違反「系統帳號授權應採最小權限原則」之規定,且該局長期存有帳號共用、將精照系統綁定他人信箱及未及時註銷人員帳號等資訊系統管理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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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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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文件: |
高雄市心衛中心糾正案(上網).docx
高雄市心衛中心糾正案(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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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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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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