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糾正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5/05/14 |
| 公告日期: |
1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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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5教正0010 |
案 由: |
葉大華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民小學110年6月8日通知其附設幼兒園前教保員C「自6月15日起終止進用契約」、同年月11日又撤銷6月8日處分,違反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解僱前輔導程序、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及預告期間規範,且未符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與安定性原則;又其處理前代理教師K疑涉性騷擾行為與111年畢業旅行期間之性騷擾事件,顯有性別意識薄弱、未依法保全證據及未善盡保護學生權益之違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未確實查察前開教保員終止進用契約處分之作成過程是否適法,且該局112年6月13日辦理龍崎國小校務運作及教學訪查,核與行政程序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未合,實屬不當。均應依法提案糾正。(115教正10) |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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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狀態: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 本案文件: |
臺南市龍崎國小糾正案文-上網.docx
臺南市龍崎國小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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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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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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