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糾正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4/11/11 |
| 公告日期: |
1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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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4交正0008 |
案 由: |
王幼玲委員、蘇麗瓊委員提,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為「望安之星」交通船財產、船籍管理與使用機關,澎湖縣政府辦理統包採購完工驗收合格後於112年2月23日辦理交船及首航儀式,該所在未查明釐清委託營運管理廠商所提東吉漁港航道安全疑慮前,即草率同意解約,致112年2月23日首航即斷航;復該所對於「望安之星」交通船維護保養工作,冀望由委託營運廠商負責辦理,未料已決標並簽約之委託營運廠商竟於112年2月23日交船首航前夕提前解約,而解約後亦無相關配套措施定期維護保養,嗣後於重新辦理招租及執行保固作業期間,發現右引擎主機故障及右舷側板遇颱風來襲致碰撞擠壓受損,維護保養管理不力,耗費公帑修繕且徒增船舶證書及船級(CR)證書之效期補證作業,延後營運時程,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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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狀態: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 本案文件: |
114交正8澎湖「望安之星」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114交正8澎湖「望安之星」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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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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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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