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糾正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4/08/19 |
| 公告日期: |
1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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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4內正0017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所長葉○○、警員張○○與許○○,民國112年7月4日於常年訓練後,穿著便服,駕駛私人自小客車返所途中,未攜帶密錄器,沒有出示證件,亦無告知攔查事由,卻對陳姓少年予以攔檢並造成陳姓少年受傷,嚴重影響少年權益,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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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 本案文件: |
1141900058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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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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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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