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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4/08/19
公告日期: 114/09/05
字  號: 114內正0017
案  由: 蔡崇義委員、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所長葉○○、警員張○○與許○○,民國112年7月4日於常年訓練後,穿著便服,駕駛私人自小客車返所途中,未攜帶密錄器,沒有出示證件,亦無告知攔查事由,卻對陳姓少年予以攔檢並造成陳姓少年受傷,嚴重影響少年權益,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141900058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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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