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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8/10/09
公告日期: 108/10/09
字  號: 108司調0063
案  由: 趙永清委員調查「據訴,陳訴人為公司監察人,因認公司負責人等有損害公司及眾多股東權益之行為,為履行監察人監督公司業務之職責,經向律師諮詢,並善盡查核義務後,以監察人身分,對負責人等提出侵占告訴,並以書面發函告知全體股東事件始末及訴訟情形。詎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竟以其涉犯誹謗、誣告等罪名起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為二案,由不同法官審理,原均遭法院為有罪判決確定。其不甘蒙受冤屈,檢具證人證詞及股東會議發言紀錄等新事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別聲請再審。審理誹謗罪之再審法院重新審理後認為,其係基於保護公司財產及股東權益之立場,屬監察權之正當行使,改判無罪確定。惟審理誣告罪之再審法院,就同一新事證,卻不予採認,逕認無再審事由,猶維持有罪判決。然相同事證指向同一事實,既能證明其係為履行監察人之職責,無誹謗之故意,自亦能證明其無誣告之故意,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未能明察秋毫,判決疑涉有違失等情。因事涉司法威信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監察人調查意見(上網).docx 監察人調查意見(上網).pdf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