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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0/10/17
公告日期: 90/10/23
字  號: 090內正0041
案  由: 張委員德銘、林委員鉅鋃提為桃園縣縣民彭錦煌君為配合高速鐵路楊梅鎮路段工程施工,自行拆除豬舍,並申請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作畜牧設施︵豬舍等︶使用,經桃園縣政府核准,亦經楊梅鎮公所核發建造執照,惟施工過程中,因附近居民執意抗爭,桃園縣政府不僅未依法任事,竟不當函示要求停工,致工期延宕而未能在核准期限內完成興建,最後又以已逾核准期限,原容許使用是否仍然有效滋生疑義,藉故拖延;楊梅鎮公所怠忽職權,遲未核處變更設計申請案;又彭錦池君申請核發畜牧設施建造執照,楊梅鎮公所亦未依法行政,推諉卸責,桃園縣政府則因歸檔作業疏漏,延誤發照時效,影響合法使用者權益及政府形象甚鉅,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000009490內正041.doc 09000009490內正041.pdf 09000009490內正041.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