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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5/10/20
公告日期: 105/10/26
字  號: 105年劾字第53號
案  由: 為被彈劾人林祺源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任職副典獄長兼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召集人期間,承認其曾於104年7月24日、25日及30日,前後3次在監獄辦公室內對A女進行按摩,以手從心臟滑到腹部肚臍按壓約十幾分鐘等行為,致A女身心嚴重受創;復於104年10、11月間,對B女進行按摩到胸部下面的腹部部位,使B女感覺很不舒服致大哭,成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於擔任法務部矯正署人力培育科科長及專門委員期間,在距今不到5年內之某日,在矯正署受訓學員C女之寢室內,以疏通乳房硬塊為由,叫C女躺在床上,脫掉上衣用毛巾遮蓋,對C女用手伸進毛巾內按摩,致使C女事後因情緒惡劣而哭泣,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性騷擾。核該員行為嚴重失當,致多名女性身心受創並損及人格尊嚴,嚴重戕害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5/12/30 105年度鑑字第13915號 林祺源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106/1/4執行處分。
本案文件: 彈劾案文(林祺源)公布版.doc 彈劾案文(林祺源)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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