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糾正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4/09/16 |
| 公告日期: |
11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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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4內正0020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葉宜津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峨眉鄉公所分別辦理「新竹縣竹東鎮LED節能路燈汰換計畫及後續擴充案」、「新竹縣峨眉鄉水銀路燈(鈉光燈)汰換計畫」等採購案件,未核實編列相關預算價格,致其利潤遠高於一般工程採購編列之利潤,且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就該採購案件相關廠商,將2倍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或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且怠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公報;另峨眉鄉公所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以審認廠商是否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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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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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新竹水銀路燈案1140916(上網版).docx
糾正案文-新竹水銀路燈案1140916(上網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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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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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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