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糾正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4/08/14 |
| 公告日期: |
1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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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4教正0016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范巽綠委員、林文程委員提:前有受補助體育團體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案例,體育署卻仍未確實就整體補助規範及程序全面檢討策進內部控制機制,核結審查標準寬嚴不一;該署民國(下同)105至112年度補助中華民國迷你足球協會(下稱迷你足協)辦理11項計畫金額遠高於其他同類型團體,且自籌款比率偏低、支用單據多為免用統一發票,應屬高風險對象,然該署未曾實地查核或抽查,多年來任其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逕自擇選特定廠商辦理採購;嗣該署委請會計師查核發現該協會違規需繳回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614萬7,154元;另該署於111、112年度對補助案件抽查比率甚低且僅採書面審核而未發現與規定不符情事,惟嗣經該署委託會計師查核111年度大型國際賽事計畫,仍發現經費結報多有錯誤態樣;又該署明知補助案件規模龐大、人力長期不足,卻遲至112年始逐步委請會計師辦理實地查核作業,作為消極,補助經費核結控管機制嚴重失靈,恐使部分體育團體於缺乏有效監督情形下,持續以不合規方式核銷補助款項等情,皆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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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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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狀態: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 本案文件: |
11408糾正案文(上網).docx
11408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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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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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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