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糾正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4/04/08 |
| 公告日期: |
1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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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4交正0003 |
案 由: |
賴鼎銘委員、葉宜津委員、王麗珍委員提,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及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分別於108年至112年間辦理防彈配備採購案,經查警政署與臺灣銀行所採購防彈衣內外襯套之中文說明標籤,有以複貼方式更新製造日期與出場序號情形;移民署、臺灣銀行及警政署採購之防彈衣,其防彈纖維布,或有非契約約定字樣,或非「原廠證明書」所載明之廠商產品,此外於辦理採購案驗收時,廠商提供書面文件之重要日期時序倒置,顯有錯誤與不合理情事等,詎前開機關(構)竟均未能發現上開履約重大瑕疵問題而予驗收合格,肇致得標廠商涉有將驗收不合格之防彈衣,轉作為上開採購案履約標的交貨之重大疑慮。另,國安局辦理防彈配備採購案,得標廠商未依契約檢附相關產品運送證明文件,且防彈背心及公事包檢測報告內容顯有異常情事;臺灣銀行採購之防彈頭盔,得標廠商未出具防彈頭盔材質之原廠證明書及新品保證書,疑似使用大陸地區產品等,然國安局與臺灣銀行竟仍率予通過驗收。經核前開機關(構)之驗收作業,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提請 討論案。 |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 本案文件: |
1140519-防彈配備採購案-糾正案文-委員會審議公布版.docx
1140519-防彈配備採購案-糾正案文-委員會審議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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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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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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